案情简介:
请求人德国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是专利“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专利号:ZL200380103602.X)”“用于型材轨道的钢轨接头的铰接钢轨导通(专利号:ZL200580046989.9)”的专利权人,两个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向太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出售该商品与请求人的专利“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用于型材轨道的钢轨接头的铰接钢轨导通”的结构完全相同的商品,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无证据证明涉嫌侵权的产品系答辩人出售,被请求人仅是出售涉案产品,并非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单位,产品来源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局部门裁决:
涉案产品按照技术划分特征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结合专业机构对涉案产品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综合研判,被控涉案产品的产品结构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产品的结构和特征与请求人的两项专利完全相同,构成侵权。
太原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022年,请求人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帮助请求人取得胜诉。2023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请求人获得35.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典型意义:
此案件是太原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也是第一起帮助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获得成功的案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正裁决是职责所在。首先,有利于展现单位的良好形象,使得更多国外企业和本土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其次,此行政裁决为法院作出公平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减轻了法院审判负担。最后,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和谐的市场秩序,使得企业尽快脱离知识产权纠纷,裁决公正公平执法能够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