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5版:执法监管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这样裁决

  •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胃病”专利)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前列腺”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同时,王某某还是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侯马霸王”)和山西侯马欣益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欣益”)控股股东。依据前述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山西欣益两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史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对前述两项专利权的签订、转让、变更、合同履行及再转让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时,《变更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签名、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将上述两项专利恢复至其名下。随后,史某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但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决王某某协助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股份转让的核心是专利权转让,案涉专利是两家药企的核心价值,也是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信守约定,全面履行,继续完成《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义务。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实现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导向。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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