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是指以Airbnb(爱彼迎)和Uber(优步)为代表的,对闲置资源进行更合理利用从而使参与双方都获利的模式。中国特色共享经济模式与其核心一致,即平台方将分散的资源整合并提供给分散的需求者,是更偏向于租赁经济的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在我国经历了由盛转衰再到适应国情后蓬勃发展的历程,为促使共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理应对共享经济中流量造假、数据泄露等问题从法律法规政策、共享经济平台、用户意识等层面予以优化。
关键词:中国特色共享经济;流量造假;数据安全;反不正当竞争
一、从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到中国特色共享经济
(一)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的萌芽
“共享经济”一词是舶来品,原意是指物品所有者让渡出物品的部分使用权,所有者能从闲置物品中取得收益,闲置物品使用者能以低价取得该部分使用权,最终提高资源利用率,使双方效益达到最大化,代表公司有Airbnb和Uber。两者作为共享经济的最初代表企业,创造了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更高效的资源互置模式,即为闲置资源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从而促成双方交易的模式。
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即以Airbnb和Uber为代表的、对闲置资源进行更合理利用从而使参与双方都获利的模式。其最初能在美国萌芽,源于美国特色的“大家庭聚集”结构模式和“地广人稀”的地质特征。第二次工业革命完成后,低收入租房人群不断增加,商人将空置的商业厂房进行改造并出租,之后各类规范租房行业的法案法规持续增加,使美国房屋租赁市场得以规制和完善。规范的房屋租赁体系和长久形成的“以租代买”的用房观念为Airbnb平台提供了发展空间。Uber也是相同的道理。买车对于多数美国群众并不是一件划算的事,但地广人稀的不便以及高昂的租车费用使得多数美国群众不得不将买车纳入考虑范围,久而久之便孕育了一种独特的美国文化——美式“搭便车”,即搭乘者可在大道上用特定手势向过往车辆示意其愿意付费用车,路过司机看到示意后可停车,与搭乘者就目的地、价格达成一致后,再一同上路。搭乘者节省了买车成本,司机节约了油费,双方都获得了便利。在此文化背景下,Uber再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将双方信息整合,利用电子信息化之便利以提升效率。
(二)中国特色共享经济应运而生
当共享经济移植到中国土壤上时,也必然根据中国国情作出适应性改变。较之于美国个人或家庭自用资产出现冗余,与其闲置资产导致资源浪费不如将资产使用权与他人共享以“盘活经济”的现象,中国的多数个人或家庭生活所需自用资产还未达到“资产冗余”的阶段。且按照中国自古以来的观念,将自用资产用以“共享”还未常态化,因此建立在美国国情基础上的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很难完全直接复制到中国[1]。但是,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本身存在的“对资源的高效利用率”与中国立足可持续发展的宏观大局而提出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相对应,这使共享经济模式在中国存在发展空间,而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了“分享经济”,并表明“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也论证了这一点。在这样的背景与需求之下,中国特色共享经济应运而生:本应由个人或家庭构成的供给方提供的生活自用的闲置资产由平台方提供,需求方利用平台方在互联网上构建的虚拟平台上的信息,与平台方达成交易以满足所需。
中国特色共享经济是否属于共享经济?关于这一点,学界曾存在分歧:在此模式中,平台方既是信息的提供者、交易的中间人,又承担了供给方的角色,本质是一种租赁经济模式。例如: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享单车”被称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确实与传统的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不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当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中国特色共享经济模式与原教旨主义共享经济模式的核心一致,即平台方将分散的资源整合并提供给分散的需求者,因此其确实属于共享经济,只不过是更偏向于租赁经济的共享经济。
二、共享经济现存问题
(一)流量造假或已威胁市场公平
共享经济依托于网络平台对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网络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载量加大,给群众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机会。不少商家在流量变现的利益驱动下,为扩大网络影响力,利用虚假交易等形式,有组织、有规模地对浏览量、成交额、客户评价等网络数据进行虚假宣传,即流量造假行为。流量造假属于网络产业领域的规则作弊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滋生了诸多黑灰色产业。共享经济产业中的流量造假具有匿名性、聚集性、产业性等特征,其主要分为两类:群控刷量类流量造假、虚假交易类流量造假。
第一,群控刷量类流量造假。共享经济中的群控刷量类流量造假行为,指的是以群控作为技术特征进行刷量的一类流量造假行为。此类行为手法及目的多样,在共享经济中的常见表现形式为:商家或者商家委托的第三方,利用机器或者人力,有预谋、有组织、有规模地对浏览量、消费者评论量等影响商家网络交易评级的因素进行数据造假。其可分为机器刷量与人工刷量两种形式。前者表现为利用软件等工具进行刷量,实现一机多开、一键群聊、批量回复、批量点赞、批量转发等功能,呈现“云控”“线控”“场控”特征;后者侧重于行为人组织大规模的人力,利用人工对数据进行控制。较之前者,后者相同时间内完成的数量大幅降低,更具有真实性、隐匿性,其成本也更高。群控刷量类流量造假在共享民宿行业较常见,造假数据包括刷好评、删差评等。
第二,虚假交易类流量造假。群控刷量类流量造假是同类竞争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虚假交易类流量造假则是以商家所在平台为侵害对象,是指行为人自行或伙同第三方以假意达成交易等形式以套取平台补助为目的的虚假交易行为。此类流量造假在共享汽车等平台更为常见,例如共享汽车平台为引入车主留驻而发放大额补贴,在此期间,某些车主在乘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点击完成订单假意达成交易,以造成虚假订单或交易数额,利用平台漏洞欺诈平台以获得相应优惠,最终将非法利益变现。
(二)个人信息泄露或已危及国家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屡见不鲜。以网约车为例,《“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0年)》中指出:为满足运营网约车的基本要求,网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获取个人身份以进行实名制认证和安全保护,需要获取位置以提供叫车服务,需要获取支付信息以完成订单支付。衍生出的常去地点、轨迹信息、出行偏好属于相对敏感的个人信息,且在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需要持续获取位置等信息以提供必要的行程计费和安全保障等基础服务。用户在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与平台分享自己的信息,而平台采集信息后如何“合理使用”必要信息,目前仍处于模糊地带。
从某种层面上说,个人信息泄露还会造成国家层面的隐患。以打车平台为例,2015年滴滴打车平台通过大数据报告显示,在 2015年7月13日至14日期间,某部委的早高峰从6时开始,6 时到8时打车到该部委的占全天的39.8%。如果滴滴将此类数据外传,不仅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的危害,甚至可能造成以下几项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是纠正地图坐标偏差。滴滴打车公布的数据无疑对偏移的坐标进行了精准修正,将本已加密处理的地图数据再次进行纠偏。二是分析保密单位工作性质。平台可以通过掌握其用户上下班以及日常出行的数据,推算其工作性质。三是监控重要单位往来人员录音功能。虽然在大数据时代任何App在获取麦克风的时候都需要经过用户允许,但此前因多起司机恶性事件致使打车平台已给所有专车配备了录音功能。出于解纷止息等后续需要,已上传的录音会在安全加密平台上留存一定时间后自动删除。平台完全掌握录音的源数据与支配权,目前也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对此进行规制。
三、共享经济发展之优化路径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可大幅降低交易过程中供需双方成本、提高资源使用率、提供多种岗位促进民生的新型模式,其存在着继续发展的极大潜力,也在发展中不断被人所认识。截至目前,共有 31个省市出台了相关文件以支持“十四五”规划中共享经济的发展,福建省、海南省等单独出台了推进共享经济全力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方案。社会各界及投资者再次将眼光看向了共享经济这块蛋糕,为促使共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我们应对共享经济中现存流量造假、数据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予以优化。
(一)堵疏结合遏制流量造假
2021年12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对流量造假等问题进行清除排查。流量造假行为以透支行业公信力为代价,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首先,针对经营者及从事流量造假的人员,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 200 万元罚款。其次,共享经济平台提供了交易环境,依据电商法之规定被纳入规制主体,其作为管理经营者,理应存在肃清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之义务,不可擅自删除消费者的真实评价。
斩断刷单链条,要坚持堵疏结合,治标更要治本,因此更应当从源头对共享经济予以优化。第一,应加快共享经济平台内部评价体系建设。例如,从业者在平台内的默认排名是民宿共享经济平台决定是否将某一民宿客栈优先推出的影响因素,其中的关键因素是其销售额的高低、销售量、好评数量,此为从业者进行流量造假提供动力。第二,地方政府应加快相关制度探索。如成都出台的《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鼓励无利害关系的社会机构参与构建民宿评价体系,确保民宿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诚信经营,进一步促进市场规范。
(二)多管齐下守护数据安全
第一,政府应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数据安全领域为促进数据健康发展、有序流动的前沿立法,其更多的是宏观性立法,强调主体具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因此各地政府可出台相关规定,将数据保障措施予以细化。例如:可要求在使用、分享、传播数据前,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或是只公开完整数据集的一小部分样本。探究种种数据泄露行为,其目的不外乎一个“利”字。执法部门应坚决打击诸如贩卖数据等各种不讲诚信、缺失诚信的行为,包括对平台断网,对故意贩卖数据者拉黑、封号等,切实维护网络空间文明、清朗,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第二,厂商增强隐私保护已成关键。在电子产品智能化与互联网大众化的时代,厂商最大化程度保证用户在正常使用功能时数据不被窃取已成为用户选择其品牌的重要标准。在目前的主流操作系统中,美国苹果于 iOS 14 新增了剪贴板访问提示、相册读取范围管控、麦克风和摄像头调用提示、模糊定位、App 跟踪管控等隐私保护的措施,进一步阻止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守住个人隐私的最后防线。谷歌不甘落后,Android 12 系统在此前的Android 11 基础上开辟了位置、麦克风、摄像头的一次性许可权限,新增了隐私仪表板,从中可看到机主的权限设置、正在被访问的数据、访问的频率等,用户还可利用仪表板轻松撤销应用程序的权限。小米的MIUI 12完全禁止后台使用相机,并提供空白通行证——虚拟身份ID给App使用。
第三,用户悉心甄别方能把好关口。仅仅依靠国家层面和企业厂商自律显然并不可取,电子产品功能层出不穷,用户应仔细辨别功能需求,在满足需求基础上谨慎授权。互联网产品申请用户授权的环节,用户应仔细关注需要的具体数据内容,并根据场景判断是否是获得服务所必须的信息,确保最小化授权。此外,在国家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大背景下,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都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因此,用户应谨慎授权产品针对用户的隐私的采集要求,如一些语音信息采集要求等,在 App 授权同意的环节,用户不仔细阅读隐私授权条款而直接拉到“同意”按钮是常态。一些科技公司可能将不合理的授权使用协议隐藏在冗长说明中,需要仔细阅读加以鉴别。比如,一些程序并无语音功能,却要求授权同意开启麦克风,这种情况应拒绝授权。普通用户自身应强化数据保护意识,确保数据不被滥用。
参考文献:
[1]黄电,冯彩凤.共享经济下的权益保护、信用完善与反垄断:基于闲置资源主体的监管治理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19-128.(作者:浙江工商大学 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