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山西加强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能力

  本报讯(记者阎建军)为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7月4日,省商务厅发布消息,该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该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从4方面18条具体举措推进承接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产业转移。
  《若干措施》所称东部地区是指京、沪、津、辽、冀、鲁、苏、浙、闽、粤等省(市)。产业转移是指在东部地区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在晋区域内的投资活动。所称制造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所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制造业产业条目。其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支持政策、打造承载平台、开辟合作渠道、推进机制创新4方面。对外的支持政策方面包括18条具体举措,对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根据经济贡献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产业转移奖励;各市在能耗、环境容量、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对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足额保障;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企业享受山西省优惠电价政策。同时,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在招工、租赁、搬迁等方面可享受相应的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
  《若干措施》指出,东部地区外商制造业转移项目境外到资继续实行到资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晋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7-04期

  • 第2023-06-29期

  • 第2023-06-27期

  • 第2023-06-20期

  • 第2023-06-15期

  • 第2023-06-13期

  • 第2023-06-08期

  • 第2023-06-06期

  • 第2023-06-01期

  • 第2023-05-3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