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本月起,太原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本报讯(记者秦昕)6月30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年度调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太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5752元;下限不得低于2022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1980元;阳曲县1880元;娄烦县1780元)。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5%、个人5%,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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