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推进“山西标准”标识制度建设,以高标准助力新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山西品牌建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西特色和优势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特征性指标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在标准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标准”标识。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填补国内空白或行业空白的,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在标准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标准”标识。对采用“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在产品包装或服务区域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高位推动 做好顶层设计
“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活动采取“标准+认证+品牌”的工作模式,坚持政府发轫、品牌公用,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市场认证、统一赋标,各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
《办法》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建“山西标准”标识标准和认证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负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西标准”标识工作的培育、组织推荐、宣传推广和监督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优势企业制定先进标准,参与“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活动。
联盟作为“山西标准”标识工作机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联盟成员应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并理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工作内涵,具备良好的标准化服务基础;承担认证评价工作的还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具有CNAS认可资格等六方面的基本条件。主要负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规范流程 科学制定规则
“山西标准”标识评价依据为《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标准”标识评价通则》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办法》规定,“山西标准”标识的评价包括自愿申请、形式审查、组织评价、信息公示及赋标。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应为标准文本的主导制(修)订单位(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对象应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文本或符合“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申请评价“山西标准”标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
联盟负责“山西标准”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对通过评价的标准、产品或服务,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后,向社会发布“山西标准”标识名录,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严格监管 引导良性发展
《办法》指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多渠道宣传推广“山西标准”标识,提升“山西标准”标识认可度和知晓度,推动“山西标准”标识的培育与评价等工作,推动“山西标准”标识与其他区域公共品牌的协同发展。
同时,联盟负责对获评“山西标准”标识的标准、产品或服务建立追溯机制,动态跟踪监督、组织复审,并将结果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组织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山西标准”标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山西标准”标识,并向社会进行通报。被撤销“山西标准”标识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山西标准”标识。
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王星玮 见习记者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