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翀)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40元。
《通知》要求,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28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28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64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64元。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15日前拨付到位。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各市要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