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昕)为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用地,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明确提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补充通知》指出,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补充通知》要求,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