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治天地

“小法庭”服务“大营商”

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调解一起高新设备定制案

  案情简介:被告北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后被告以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未向原告足额支付设备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鉴定,两案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北方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设备系特别定制,涉及高新技术,能够对该设备制造技术进行鉴定的机构和专家少之又少,给案件办理带来诸多难题。
  调解过程:为了助力企业经营发展,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判决置后”的办案原则和“协商解决,助企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研判相关案情后,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双方信任。在开展调解过程中,主动告知双方企业案件的症结和实际难处,将类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普及,释法明理,前往被告公司实地了解设备质量和运行情况。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两家公司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承诺将按照协议分期支付相关款项。
  此案通过调解解决,既保护了本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外地企业对本地司法机关的信服力,且修复了双方企业已经建立的商业互信,为双方进一步合作留下了机会,促进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报记者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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