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10月新规来了

条条重磅 事关你我

  假期结束,我们也重回工作岗位。10月份,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开始施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婴儿奶粉管理……
  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部门发文明确有关税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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