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1版:市场探索

个体经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探究

  摘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地摊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对城市经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作为一种个体经营的经济发展模式,其自身存在流动性强、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征,从而导致诸如商品质量低下、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维权成本高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采取完善立法、增强执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方式来推动地摊经济合法化、正规化,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地摊经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地摊经济作为一种十分广泛的商业形态,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摆摊经营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仍然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1]。通过探究其解决路径,不仅可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提高地摊经济的发展质量,使其为城市经济的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一、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
(一)地摊经济的定义

  地摊经济,顾名思义是指通过摆地摊的方式获得收入的经济形式[2]。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地摊经济的雏形——简单的物物交换便出现了。在中国,这种摆摊叫卖的商业活动逐步发展,到了南北朝时期,《木兰诗》中“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的诗句便很好地描述了地摊经济这种模式。目前,地摊经济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经济形态,所涉及的摆摊内容涵盖食品、服饰、生活用品、娱乐服务等几大类。
  事实上,地摊经济作为一种自由的商业形式,不仅仅出现在中国,在西欧国家,地摊经济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马路市场、跳蚤市场等各种模式,部分国家形成了如今较为普遍的“市集模式”,如英国伦敦的柏若市集、法国巴黎第六区的哈斯拜有机市集等[3]。

(二)地摊经济的特征

  2018年12月,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发布,市场准入环节实现了“非禁即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分析国内地摊经济的运营模式发现,它对摊主的学历及技术水平没有过多要求,可以进行基本的社会交流即可,摊位的摆放无需摊主去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摊主摆摊叫卖也无需交纳房租,因此其运营成本和市场准入门槛都比较低,摊贩作为地摊经济的主体,此时就处于一种没有明确限制的个体经营者范围。此外,摆摊时间、地点的无限性导致地摊经济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变化性,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难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地摊经济的局限性

  1.市场准入门槛低,商品质量难以保证
  现行地摊经济的发展模式下,仅3%的摊主即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4]。摆摊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商品的质量仅靠摊主的道德水平来维系,产品进货渠道和安全系数均是未知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
  另外,摊主无需经营许可证或其他限制性资格要求即可进行摆摊售卖,没有经过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商品生产来源与供应渠道无法知晓。部分小摊可以看到诸如“奥利粤”“大个核桃”等商品,这些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存在冒用商标、商号等现象,被侵权的市场经营者在摊贩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难以追究制止,消费者和行政机关也很难对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摊位进行监督与规制。
  2.交易过程较为混乱,经济安全难以保障
  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消费者通过二维码向商家的固定账户支付费用已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在地摊经济中,大多数摊主已经采取了这种快捷的支付方式。然而,摊位相比于店铺,经营环境上的差别使交易的过程产生了额外的风险。近年来,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窃取公民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摊位经营环境中人流量大,周围环境喧杂吵闹,被发现的概率较低。
  此外,当大量消费者同时涌到同一家摊位时,现场混乱的情况导致摊主与消费者常常就是否已经支付的问题发生纠纷与矛盾,不仅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难以得到保障,摊主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5]。
  3.摊位流动性强,消费者追责成本较高
  活跃在各地集市中的“地摊”区别于店铺最大的不同便是它的流动性,这种可以任意更换销售地点、时间、服务类型的经营方式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维权追偿的难度。在取证方面,商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状况都很难调查清楚,消费者没有办法直接了解到其消费的商品信息,确认被告也是耗时耗力的过程,多数消费者权衡后会因消费金额小、维权成本高而自动放弃追偿。
  曾有博主自带电子秤走进成都的集市内购物,发现多家摊位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这位博主在每一家有秤的摊位前随意购买了一些称重商品,在摊主称完后拿出自己的标准秤去检验刚刚称出的重量,结果发现没有一个摊位的秤是准的,都被人为调整了数据,而且价格普遍贵了五块钱左右。笔者也曾亲自找了几家摊位测试,结果无一例外,这些摊位的秤都是调过的。而且在揭穿摊主以后,他们普遍会说“那按你的价格算好了”或者“我不卖了,你走吧”。这样纵使消费者想要维权,摊主也能及时规避风险。在消费习惯的驱使下,多数消费者会直接选择换一家店继续消费,但我们不能因为地摊经济是一种小成本的经营模式,便下意识选择放宽对它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如何实现低代价的追责与维权,是地摊经济长远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合法性有所欠缺

  依据《无证无照查处经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属于无照经营。综上,地摊经济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形式,但摊贩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市场主体,商法也未赋予其独立的商主体地位,地摊经济合法性、正规性的不足直接导致行政监管标准的模糊,也导致消费者维权依据的不足。

(三)行政执法存在不足

  1.执法观念落后
  在国家的政策推动下,政府的执法观念从干预、取缔式的消极态度变为包容、推动式的积极态度[6]。然而,传统行政观念影响较深,部分协助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较低,对摊贩的管理仍以围追堵截为主要方式。
  2.监管主体模糊不清
  对地摊经济的管理、监督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如食品类商品,若按照一般商品的处理办法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管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也有监督管理权。行政权力划分的交叉势必会导致行政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就会增加。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解决路径探究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在地摊经济中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如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给予足够的保障,其合法性、正规性才可显著提升,消费者才可以时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政策的助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经济模式才能更加高效、高质的发展下去。
  1.颁布专门法,推动地摊经济合法化、正规化
  研究分析国外对于地摊经济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颁发已有市场准入规则中的营业执照来确保违法处罚的实施,另一类则是针对地摊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结合这两类做法,可以颁布一部有关地摊经济的专门立法,按地摊所涉及的经营类别、范围、地段、时间等的不同,将许可证分为不同的级别和要求,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发放[7]。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概率,将摊贩这种个体经营者纳入商法范围中,赋予其商主体的法律地位[8],有效促进地摊经济的合法化、正规化。
  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设立统一专门法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行政区划管理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引导地摊经济高效有序发展。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就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颁布实施后需要注意将条文中规定的市场准入规则广泛推行实施,本级行政区划内避免出现准入标准不一等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加强服务管理和统一规划。
  3.通过法律固定行政主体
  地摊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部分情况下归于城市管理局,当出现权限杂糅的情况时,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定固定行政主体,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混同,防止权责不一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行政执法

  1.建立专门的地摊经济自治组织
  在印度,有近30%的街头摊贩加入了常见的摊贩协会组织,这些协会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既可以作为组织者与监督者与政府进行谈判,又可以规划、限制区域内地摊的数量和规模[9]。
  我们可以借鉴这个思路,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下属机构或成立专门的自治组织,专门针对这类问题作出规定,从而完善对地摊经济的监管,在地摊许可证的资格考核与颁发、商品来源的登记、摆摊位置的规划等方面发挥一定职能,当流动摊贩与城管部门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进行协调与管理,与行政部门协商安排、解决争议。组织机构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站,帮助个体经营者在线查找摆摊设点的合法区域和相关政策。
  2.完善行政监督路径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只在立法上下功夫,更要完善行政监管路径,要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任命与选拔标准。此外,要实现更好的管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它的流动性给行政监督带来的不便。在荷兰,各地区的集市根据政府规定的功能定位或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类别决定市场分工与业态组成,如此一来,不同类别的地摊可以被很好地规制在固定的专门区域内,方便此区域的监管者熟悉摊位的情况和该类别侵权案件的处理模式。执法人员也要定期巡视,管理现场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形成对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都有利的良性循环。

(三)降低诉诸司法的成本,消除后顾之忧

  根据《Vulnerable Consumers and the Law: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ccess to Justice》一书中的看法,虽然如今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发展,但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在诉诸司法方面仍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对诉诸司法的广泛理解,包括良好的监管及其公共执法。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路径无外乎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当发生矛盾纠纷时,消费者难以通过直接和摊主沟通实现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具体到各个城市各个集市的小摊位上,也难以及时发挥管理、保护、调解的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甚至也无法对事实情况作出很好的调查和解决。在这类事件中,行政机关应该规范其行政行为,不光要记载罚款的数额、日期等事项,还要以书面方式载明处罚依据,查清案件事实[10]。
  我们可以想象,在致电12315或寻找其他行政机关也未能就地摊上发生的侵权现象进行合理解决时,事后要想维权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很小的案件标的,要想适时保存证据,找到证人和流动的经营者,去法院进行起诉,就需要付出很大的司法成本。此时,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将有关地摊经济的纠纷归于小额诉讼案件中,或者让法院、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发挥调解的作用,及时解决问题。此外,加强对地摊经济的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督,通过颁发专属地摊营业执照等可以进行实名登记的措施,建立互联网实时定位监督系统,保存摊主和摊位信息,便于消费者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进行追偿,降低司法压力和成本。

(四)提高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地摊经济下,大部分个体经营者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的情况,因此需要宣传法律常识,减少摊贩的侵权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根本的还是消费者本身。摊主与消费者就某些事项发生争议时,部分消费者认为与摊主的争辩是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的,从而放弃为自己争取权利,这种思想是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足所导致的。有时也存在维权无门的情况,如路边经营的流动小摊,我们无法知悉应如何联系负责管理的行政部门,这是行政监管无法到位带来的弊端。
  要想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仅需要消费者个人努力,也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帮助,行政机关和社会媒体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宣传维权知识,为这种个体经营模式下的维权之路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张力.民法典视野下的“地摊经济”[J].时代主人,2020(6):10.
  [2]郭宁,张勋,张妹绮,等.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与化解路径研究[J].品牌与标准化,2021(3):79-84.
  [3]闻之.各国“地摊经济”不一样的人间烟火[J].金融博览(财富),2020(7):82-83.
  [4]付雪蔓.流动摊贩治理困境及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5]王珂,郑钰柳.地摊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N].山西科技报,2022-03-28(B03).
  [6]李颖.地摊经济发展困境及路径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7):32-34.
  [7]贺芷逸,李思敏,倪璇.促进地摊经济正规化的国际经验和启示[J].中国市场,2023(2):22-24.
  [8]王淑娟.社会治理视角下“地摊经济”的法律规制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2.
  [9]叶敏.中印大城市摊贩治理:行政化排斥与政治性接纳[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19.
  [10]姜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适用之反思:以城管处罚摊贩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4):28-32.(作者: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李卓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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