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消费观察

太原市公摊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公摊车位如何确定?能不能出售?开发商是否可以将多个车位卖给同一业主?车位与商品房捆绑销售合理吗?车位如何办理权属登记?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太原八部门联合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车位车库的销售纳入商品房租售管理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一些开发商将车位由租变售,一些小区宁愿车位空着也不出租,强制业主购买。
  近日,学府街体育西路某小区居民对物业的做法颇有怨言。明明有车位,物业、开发商为啥宁肯车位空着也不租给业主呢?对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我们小区车位数量上千,全部销售出去就可收回上亿甚至数亿资金。开发商建造一个车位的成本大约八九万元,如果只靠租赁回收成本需要数年,而且需要长期投入和维护,不利于资金回笼。如业主购买车位,物业每月还能收取一部分车位管理服务费。”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任毅表示,“满足业主需要”是停车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尽管开发商对不属于公共面积的车位拥有自主产权,但无权以“只售不租”的方式强行让业主购买。《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停车服务,租赁价格也不得超过太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公摊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市民李先生是太原富力华庭F区的业主,在2019年下半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并且签订了《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合同明确使用年限为自停车位交付之日起至2061年3月止。有细心的业主就发现了问题,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原来是人防工程。
  李先生表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为人防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予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我们业主所签订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确为开发商在销售车位,售价为14万元使用年限为42年。”
  采访中,记者咨询了不少物业公司和目前在售楼盘的置业顾问后得知,不少开发商模糊概念,通过“以租代售”将本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卖”给业主,有的签约期限长达50年。实际上,没有产权的“销售”相当于租赁,此举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任毅律师表示,《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车位车库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花高价买的车位,业主拥有的究竟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许多人回答“不太清楚”。“花十几万元买的车位肯定有产权的。”迎泽西大街某小区业主薛女士自信地说。近日,在薛女士出示的“某地下车位使用合同”中有如此表述,“乙方有权使用××小区地下停车场第××号停车位。该停车位使用期限同乙方所购商品房使用期限。”当询问该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时,对方说,他们出售的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购买时没有人明确告诉我花十几万元买的车位只有使用权,这不是忽悠人吗?”薛女士气愤地说。
  对此,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经过规划审批的,并且办有预售许可证,则可以办下来产权证,而开发商如果要规划审批,根据规定,要缴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
  任毅律师表示,《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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