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将有规可循

  本报讯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因其他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近似而产生的争议。所称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提出,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作为企业名称争议。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和裁决。名称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的,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处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您可通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参与意见征集,或直接写信提出客观、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意见建议征集活动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邮箱:sxsjzcc@163.com。电话:0351-7731417。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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