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怎样才能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法与度,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推进调解,把握调解限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推进调解
建设软、硬件设施。通过文化走廊等方式,宣传和谐、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结合“六尺巷”等故事,宣讲“和为贵”的大道理,让调解的观念深入人心;各法院的审判人员,甚至每位工作人员,对来访、诉讼的笑脸迎送,热情服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为调解工作打基础;建立适宜调解的庄严又不失温馨的圆桌审判方式;下大力气提升法院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做好视听资料收集、保管,让调解工作有据可查。
调解之前的“备课”。案件承办人在调解工作开始之前先“备课”,通过阅卷、询问、走访、调查、勘查等方法,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情以及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性格、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当事人所在地的风土人情,如我在诉,把握矛盾症结,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制定调解的方式方法和目标——力争通过调解打通当事人的“任督二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就案办案这一件案件解决了那一件案件又来了的“按下葫芦起了瓢”现象的发生。
实行调解分流。将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嵌入当地调解工作大格局,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分流:或是委托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或是委托乡村组织调解;或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是组织联合调解。根据案情变化再调整再分流。无论哪种调解,都要围绕目标进行。对于委托调解的,委托法院及时跟进调解情况,该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不适宜继续委托调解的终止委托调解。
把握调解契机。将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始终,实现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执行调解有机结合。调解人员“眼观四路”,根据当事人的表情捕捉其心理变化,抓住调解契机。庭审中,审判人员在调解契机到来时,可在当事人同意后适时将庭审转入调解程序。
选择调解方法。对于道德感强的当事人,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情动人;对面子观强的当事人,可不公开调解;对于性情暴躁的当事人,放慢调解节奏;对于慢条斯理的当事人,适当加快调解进程;对于规则意识强的当事人,条分缕析法律;对于不守诚信且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在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的基础上让其不得不面对现实……
此外,做好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还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选择调解场合:适宜线上调解的线上调解,适宜线下调解的线下调解。红白喜事场合一般不调解,没有特殊情况不开警车到当事人家中调解;注重调解人员仪表。着装得体,举止端庄又不失亲近,既体现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又不让当事人感觉疏远;讲究语言艺术。庄重严肃的法言法语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办案的严肃性进而谨慎决策,诙谐幽默能够活跃调解气氛拉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的距离。
把握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限度
依法调解。调解程序合法,人民法院由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调解中保护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时调解,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的,依法及时判决;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自愿调解。调解的启动、进行,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及时提醒当事人注意事项,便于其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调解;调解的结果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方案;调解协议签字之前,告诉签字的法律后果,避免签字之后反悔、申诉、上访。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肤浅看法。总之,做好新时代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不仅需要相应的硬件设施,需要浓厚的调解氛围,需要不断完善的调解工作大格局,而且需要调解人员具有强烈的调解责任心,熟悉当事人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掌握相关法律,具备一定的语言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一整套符合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中从事民事案件审判的审判人员,都是长期而严峻的考验。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