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建军)3月26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消息,近日,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营主体登记管辖分工的通知》(简称《通知》),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辖分工,进一步明确太原市经营主体登记管辖权限。同时,经营主体决定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的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该《通知》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通知》中明确,太原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的登记业务,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六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冠以“太原市或太原”做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太原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市级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由市级登记;太原县区登记机关负责的登记业务分别有,除太原市级登记管理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此外,可在太原市县两级登记的业务有,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商务秘书、孵化园、众创空间等),连锁型及其分支机构超过20个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