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耕地保护确保“寸土不让”

  本报讯(记者秦昕)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聚焦我省耕地保护现状,细化、具体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织密我省耕地保护法治之网。
  实施办法围绕耕地保护责任制,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恢复闲置、荒芜耕地和土地整理的具体措施,禁止开垦耕地的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全方位筑牢耕地保护法治屏障,为耕地保护保好驾、护好航,做到“寸土不让”。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强调共同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永久基本农田”取代了原来的“基本农田”,体现了永久保护的重要理念。实施办法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面对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长期闲置、荒芜耕地的现象,实施办法规定采取措施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恢复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制定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统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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