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4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食品股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公司郝匠店购买的“青团”为“三无产品”,且食用时发现有怪味,要求赔偿。该局食品股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放弃休假,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该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耐心听取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和需求,并前往被投诉企业进行调查和核实。
经调查,“青团”属于散装食品,具有合格的散装食品标签,并非“三无产品”,但在检查中发现散装饼干没有散装食品标签。经过调查,该局5月6日给出处理结果:“青团”并非“三无产品”,不予处罚,但散装饼干未贴散装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给予责令改正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表示深刻理解执法人员的辛苦和责任,并为该局送来了“服务企业发展、暖心助企维权”锦旗一面,对执法人员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默默付出的行为表示感谢。(成泽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