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天天3·15

你问我答

  忻州市民孙先生致电本报称:“我是忻州五台人,是一名承揽建筑工程脚手架搭建业务的包工头,2022年在太原承接一家建筑工程企业的业务后,就招用老乡陆某等人一起参与项目工作。施工期间,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陆某向我主张要求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但是我认为自己只是承包建筑工程企业业务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人雇佣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该建筑工程企业将业务分包给孙先生后,对陆某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依法向陆某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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