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通过明确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省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保障措施等,以此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预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预案》明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此外,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