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太原发布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收费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价费分离明码标价 未标明费用不得收取

  •   本报讯(记者郭艳艳)10月31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发布“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收费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
      太原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收费自律,切实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按照太原市发改委规定的时间节点,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提醒,2025年1月1日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处罚。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切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留存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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