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月10日起施行

疏堵结合促进经营主体“新陈代谢”

  本报讯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为“僵尸企业”开辟退场通道,同时精准打击“职业闭店人”,两项举措疏堵结合,将有效促进经营主体“新陈代谢”。
  《实施办法》中明确调整认缴期限公司范围,强化登记规范指引。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为便利股东依法进行出资,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办法列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随着《实施办法》的出台,近年来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乱象有望得到进一步治理。
  这些所谓的“职业闭店人”会在企业面临关闭或经营不善时接手介入,通过开展促销活动诱导消费者充值,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接盘,帮助店家金蝉脱壳,恶意逃避法律追责。有些“职业闭店人”甚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偿还能力的高龄老人,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职业闭店人”恶意变更公司登记行为的精准打击,为后续加强对预付费消费领域的行业监管、防范“职业闭店人”利用公司登记便利化措施恶意逃废债务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随着《实施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将更加完善,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有序,企业退出机制将更加顺畅高效。

本报综合报道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02-06期

  • 第2025-01-28期

  • 第2025-01-23期

  • 第2025-01-21期

  • 第2025-01-16期

  • 第2025-01-14期

  • 第2025-01-09期

  • 第2025-01-07期

  • 第2024-12-31期

  • 第2024-12-26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