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民生关注

建设廉租房经适房等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报讯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1日开始实施。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包括: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设施全额免征;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全额免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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