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我省出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本报讯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出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执行。
  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已经登记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办法》,申请人提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体为8种,分别为: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与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包含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与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企业名称争议由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作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进行处理,作出行政裁决。处理方式包括调解和裁决。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争议双方调解,调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组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小组处理,自受理名称争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该争议企业名称。经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驳回。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持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争议处理参照《办法》执行。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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