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山西规范公司住所登记管理

3月10日起申请住所登记须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本报讯(记者王星玮)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10日起,全省范围内公司及分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将全面取消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他经营主体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公司住所登记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或无偿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人须额外提交《住宅作为住所承诺书》,明确承诺已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虚假承诺将依法处理。对于转租、分租场所,需补充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或分租的书面证明。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房屋权属信息单、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法院判决书等替代材料;仍无法提供的,可由县级以上部门、乡镇政府等出具证明。
  为便利企业拓展经营,《通知》同步推出简化登记流程的配套措施。企业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时,仅需提交备案申请书及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选择集群登记模式的企业,可通过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提交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降低初创企业场地成本。此外,登记地址信息需细化至省、市、县(区)、街道、门牌号等完整信息;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附《方位示意图》标明具体位置,确保信息可查可溯。
  企业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下载《住宅作为住所承诺书》及《方位示意图》模板,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咨询。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03-04期

  • 第2025-02-27期

  • 第2025-02-25期

  • 第2025-02-20期

  • 第2025-02-18期

  • 第2025-02-13期

  • 第2025-02-11期

  • 第2025-02-06期

  • 第2025-01-28期

  • 第2025-01-23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