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星玮)3月10日,省市场监管理局与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均适用此规定。企业名称争议主要指的是企业认为已经登记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从而侵害了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若企业名称争议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不适用此《办法》。
《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将由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作为处理机关,并作出行政裁决。处理过程将遵循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处理方式包括调解和裁决。申请人在提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时,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答辩、调解和裁决等环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调解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若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将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组建裁决小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