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月13日B4版)
坚持不懈地深化司法改革
保证司法公正,中心是公开审判。过去各级法院都做不到公开审判,审判方式改革是(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三大诉讼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颁布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轮廓,虽然不能说臻于完备,毕竟已有法可依。如果法院的审判方式依然沿用习惯做法,这将大大有碍于业已法定的诉讼制度的实行。虽然在宪法中早已确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是许多年来却没有诉讼程序法律可以遵循,因而形成了一套习惯的办案方式,即阅卷、调查、讯问,集体讨论、领导批示。各类诉讼案件大多数是不进行开庭审理的,即便开庭审理也是走走过场,摆摆形式而已。这种审判模式日积月累,造成了观念的凝固,导致三大诉讼法实施以后,那种已成定式的旧的做法,仍然沿用并且难以改变。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审判任务越来越重了,办案的力量却严重不足;人民群众对于案件质量的要求高了,审判人员的素质却没有整体提升;审判工作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审判方式依然沿用以前的旧套套。这种情况下,旧的审判方式那种随意性、低效率的缺点就暴露出来了,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当时提出了“大胆改革,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具体的做法,就是先从民事审判改革入手,推广到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最后再进行刑事审判的改革。先把城市法院当做改革的重点,然后在推向基层,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普及到乡镇以及一些偏远山区的基层法院。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搞民事审判法改革,主要强调举证制度。过去是法官下去调查,现在要求当事人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当庭质证。原来需要法官询问、核对证据,现在改革为当事人相互质证。这种方式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尽可能给与当事人举证机会,鼓励当事人聘用诉讼代理人,基本克服了所谓“调查靠法院,输赢看关系”的错误观念。同时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合议庭有了实实在在的权力,案件如何审判,如何裁判,都由合议庭说了算。多数案件应当随庭合议,当庭宣判。这项改革在我们山西推行的比较早,1995年召开了全省审判方式改革会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开了。1989年在原平召开山西全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会议,1990年在忻州召开民事案件庭审观摩会,1994年5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经济审判观摩会,1995年集中组织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交流。
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基础上,随着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们开始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改革,要求检察官出庭公诉,是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按照新的审判方式开庭,当法官出席的时候,法庭上的所有人员包括检察官必须全体起立。一开始检察官感到不习惯,有些抵触情绪。我们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大法庭进行试点观摩,清理省人大主任和有关领导旁听,法官出席时大家一起起立,省领导都很尊重法庭要求。逐渐大家都习惯和认可了新的审判方式。这就是观念的变化,是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和进步。
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为此我们确立了“三个强化”“三个分离”“三项制度”。“三个强化”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三个分离”,一是立案和审案分离,成立了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分配办案,按时出庭;二是审案和执行分离,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三是审案和监督分离,对已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必须零星组织合议庭审理,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三项制度”是指办案责任制、案件督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现错案,则应追查原因所在,不论是故意徇私枉法,工作粗枝大叶所致,法官都要承担责任依法依纪给予处理。这样才足以教育法官,减少和消灭错案,使办案质量得到保证。我们省法院推行的“三个分离”“三项制度”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门派纪检组长来我省调研,有些经验后来在全国法院推广。
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需要公正,社会呼唤公正。如果不能公正裁判,法院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正是从整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依法。也就是说审判机关要对所有的案件依法审理,依法裁判,整个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二是要公开审判。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的审理就要公开进行。不仅对当事人公开,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来旁听。三是法官要中立。法官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发现法官和某一方有不正当来往,那这名法官就需要回避。第四是双方的平等。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两方,不因地位高低和经济贫富而有所区别对待。这么多年来,我们也是一直朝着这几个目标努力的。
审判质量的高低和法官的水平、能力、素养有很大关系。案件审理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法官个人的道德情操的修养。法律规定再严密、条文再细致,也不可能把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情况都包括进去,具体审判的时候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就体现出法官的良心来了。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思想修养,法律就不会有公平和正义。法官最重要的素质就是要有正义感,能主持公道。我看过一些老法官的回忆录,他们尽管没有多高的文化水平,但是很有修养,办了一辈子案也没有错案。这就是个道德操守的问题,是一个法治文化传统问题。法律院校不一定就能培养不出好的法官来,不是让背下法律条文来就是好法官了,主要是提高法律从业者的人生修养,让他们接受人文素养和司法道德培养。如果没有很好的思想素质、很好的文化素质,让法官独立审判不会达到好的效果。为此,我注意到在进行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法院文化建设。我们把司法改革和法院文化建设紧紧结合起来。法院文化的内涵,包括: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体恤民情的思想境界,嫉恶劝善的人文情怀,清廉正直的职业道德,严肃审慎的裁判思维,丰富高雅的法官生活等。我们力求使我们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思想境界、学识水平、道德品格方面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准,从而成为文明司法的灵魂。
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领头和山西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这一提案在当时以前你了强烈反响。两年多以后,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我过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大步骤。过去由于治安形势的需要,腾别是为了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死刑核准权下放由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严打”斗争中甚至基层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死刑案件的一审判决,这在一些人们的观念中形成了赞成严刑峻罚、“宁左勿右”的倾向。实际上法治社会犯罪应当宽严相济、少杀为宜。这样才可以得到最佳社会效果,而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护人权的原则。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这一重大改革,带动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带动了社会心理的变化。由此可知,司法改革的直接意义是促进公正司法,而且带动社会进步的意义更加深远。
对山西未来发展的看法和建议
最后谈一点对山西未来发展的建议,我还是从法治建设方面考虑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大部署。我们山西省委多年来非常重视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今后我们应当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坚定意志,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和全面的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从我省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本省的现实问题,使地方立法具有现实性,导向性和前后衔接性。二是要改善执法活动。鉴于目前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各级党委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务必要求各个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克服不作为的问题,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是要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尤其是要制止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问题。做到合法的行为要依法保护,违法的行为必依法追究。四是要不断加强法制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造成要给广泛的学法、用法、护法的社会舆论环境。把司法改革和提升社会法律意识结合起来,通过司法改革带动观念的更新和社会的进步。
李玉臻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本文作者系博士,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语言研究所所长,国家语委汉语辞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2014年入选第二批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2015年评为第四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19年评为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担当作为干部,2023年获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