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此次执行标准,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执行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张磊 郭津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