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率的概念首先在专利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随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逐渐被引入。在早期,法院主要依据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数额,但随着商标价值的日益凸显,商标贡献率逐渐被用来衡量商标在侵权获利中的具体贡献。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商标贡献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商标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程度,从而为侵权赔偿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尝试从商标贡献率的理论研究角度,探讨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引起业内关注。
案件适用各有不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品和服务交易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网店、直播间成为了主流购物平台,利用知名商标“引流”的情况越发普遍,随着商标贡献率被更多提及,其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目前关于商标贡献率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概念,还是适用条件、判断要素、具体计算方法等方面,都还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笔者通过对有关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并没有提及“商标贡献率”的适用问题。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在判决中阐释了商标对产品或服务的贡献率。笔者经过分析发现,法院在判决中主要考量以下几种情况:商标对销售利润的贡献率,商标的知名度及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使用侵权标识对其经营利润的贡献率,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对商品成交的贡献率等等。例如,在某日用品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烟台市某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考量了商标对销售利润的贡献率;在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绍兴市某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确定赔偿数额在考虑到不动产商品的价值时,也应对侵权人使用侵权标识对其经营利润的贡献率作充分的考量。由此可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商标贡献率”时,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对于销售利润、产品价值、促成商品成交等角度,不同程度地考量商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和贡献的程度,这真实反映了商标在促成产品、服务交易当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此外,笔者还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确定的商标贡献率百分比从30%到80%不等。其中,在有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由法院酌定商标贡献率具体比例的不在少数,而有的审理法院甚至给出了商标贡献率百分比计算的具体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践中需要更加明确的计算方式。
理论实践面临挑战
商标贡献率在准确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基础理论支撑不足。目前,学界对商标贡献率的定义和内涵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在何种情况下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考虑商标贡献率的问题,何种情况下则应用商品的全部价值来衡量商标权人的损失尚无明确的依据,特别是缺乏将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此外,司法适用标准不一致。不同法院对商标贡献率的理解和适用标准存在差异,例如,有的法院将商标贡献率理解为商标对侵权产品利润的直接贡献,而有的法院则考虑商标对市场竞争力的间接影响。由于当事人在个案中提供的计算依据中关于商标贡献率的计算方法多样,但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计算标准,使得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法院在确定商标贡献率时往往主观性较强,导致不同法院的司法裁判结果相差较大。
最后,商标贡献率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目前司法实践中商标贡献率适用往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但是在证明环节,当事人往往怠于举证,即便提出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者相关行业的分析报告,法院的采信率较低,因此大部分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商标贡献率时往往采用酌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比例。例如,在涉及某电子产品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标识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故没有适用商标贡献率。
探索寻求解决路径
当前司法实务已经认识到商标贡献率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中的重要作用,也开展了初步的审判实践探索,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以及和实践的互动。
首先,尽快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商标贡献率的概念。我国目前的法律与相关的司法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商标贡献率”这个词汇,商标贡献率实则是在其上位概念“知识产权贡献率”与同位概念“技术贡献率”的背景下衍生出的概念。相比而言,专利法中的“技术贡献率”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类比商标案件,商标的知名度会给侵权人产品销量和利润带来一定程度的市场增益贡献,但并非所有的利润均来源于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人自身经营成果或者产品本身均会影响侵权人产品销量和利润。因此,商标贡献率是用来衡量商标对权利人产品利润的市场增益贡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商标贡献率的概念和适用规则,司法裁判过程中存在法律概念缺失的问题。
其次,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可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以行业协会的专家报告作为参考。由于商标附着于商品之上,而商标的知名度直接影响着商标贡献率在商品中所占的比例。通常情况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在商品中的贡献率就会越高,反之则越低。但是其具体的比例需要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通过个案计算的方式予以确定。法院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或者参考某些行业协会出具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相关报告所作出的比例范围作为参考,进而增加评估报告或行业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此外,在考虑是否适用商标贡献率的因素时,法院应当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以及商品类别和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水平等因素评估商标贡献率的大小,进而确定商标贡献率的具体比例。在知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如涉案商标在涉案商品所占比较大、字体突出,法院在考虑商标贡献率时应考虑适当提高相应的比例,以凸显商标对于商品价值的增益。鉴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不同,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注意力高低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涉案商标贡献率的比例。
综上所述,商标贡献率在理论研究上存在广阔的研究前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支撑司法判决合理性的现实需求。理论研究应从商标贡献率的基本概念、考虑因素、基本原则、计算公式、举证责任等方面出发,填补当前理论界关于商标贡献率的研究空白,完善商标贡献率的理论体系,进而有效地支撑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
原载于2025年3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