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三农”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空白,为我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法规层面的依据,可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张软斌说。
  《条例》设九章,共四十九条。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俊蓉表示,促进农民增收是乡村振兴的核心目标之一。《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稳定增长,拓宽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推动转移性收入合理增长,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农民增收路径。
  《条例》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这些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生产托管、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等服务,不仅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还能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和增收机会。同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形式,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农民参与地方劳务品牌建设,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文化艺术等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农民掌握更多技能后,可拓展就业领域,获取更高的劳动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同时,鼓励高校、职业学校与农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开展乡村人才培养,也为农民提升技能、增加收入提供了有力支持。
  《条例》规定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保护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条例》还规定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减少农民后顾之忧,间接稳定农民收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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