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6版:知识产权

大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近年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集中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多起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旨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大同市“一种固定底座”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权利人张某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固定底座”(专利号:ZL202121237381.7)与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张某于2024年4月初,发现在大同市华严寺广场由被请求人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搭设的演艺大舞台所使用的防护栏底座,侵犯了其“一种固定底座”专利权人。
  大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于2024年4月在大同市华严寺广场,组织舞台文艺活动时,由于防护需要自制了与请求人专利“一种固定底座”高度一致的防护栏底座,并投入了使用。被请求人仿制并使用的排队防护栏底座,包含与权利人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请求人指控涉案防护栏底座侵犯了其专利权的行政请求,该局予以支持,作出行政裁决判定侵权。
  大同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30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门店招牌、室内玻璃、维修工具、工人服装上均有“奔驰”“MERCEDES-BENZ”等字样标识,且均未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通过店内维修收据计算,违法经营额达26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50元,罚款30000元。
  大同市平城区某烟酒店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平城区某烟酒店调查证实,该烟酒店出售的一箱“国窖1573”白酒,货值金额4200元,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侵犯了“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侵权酒品一箱,罚款30000元。
  大同市平城区某鞋店侵犯“始祖鸟(ARCTERYX)”“迪桑持(DESCENTE)”“萨洛蒙(salom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大同市平城区某鞋店通过微商网上以低价购进“始祖鸟(ARCTERYX)”“迪桑特(DESCENTE)”“萨洛蒙(salomon)”短袖T恤、冲锋衣、鞋子共计63件截至查获尚未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63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
  大同市某建材经销处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大同市某建材经销处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多乐士”腻子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140袋“多乐士”腻子粉。现场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侵权腻子粉140袋,罚款4000元。
  大同市新荣区某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大同市新荣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店销售的标注有“南孚”商标的电池1285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电池为假冒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大同市新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侵权电池1285粒,罚款2570元。
  大同市灵丘县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8日,灵丘县市场监管局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灵丘县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除渣剂案件交办通知书。经查,该公司未经授权销售标有、注册商标除渣剂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法经营额共计26681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且该企业未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灵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31000元。
  大同市云冈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7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现库存的5箱共计1057袋(已售4箱,共计923袋,利润为184.6元),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安琪高活性干酵母”产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销售,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条款,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安琪高活性干酵母”1057袋,没收违法所得184.6元,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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