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治天地

太原中院:亲兄弟20年“借名买房”纠纷终化解

  本报讯(记者章大军)近日,太原中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亲兄弟间的“借名买房”纠纷。
  梁某某系闫某某的弟媳,梁某某称单位分配给她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被闫某某一家占有,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某返还房屋。闫某某则称该房屋系其于2004年占用梁某某的单位购房指标“借名买房”取得,三张购房收据全部在其手中。
  梁某某自2008年起每年写信催闫某某腾房,闫某某一家虽住在房子里,却因纠纷心里一直不踏实。因为这套房子,亲兄弟翻脸互不往来,矛盾愈演愈烈,法庭上更是剑拔弩张。
  因该房屋系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房,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经过一审、二审,但对于第一笔房款由谁支付及双方当时是否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的关键信息均为口头证据。
  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矛盾期长且激烈,法官坚持调解优先。
  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法官实地走访小区的物业公司,调查核实房屋的细节问题,又向双方共同的亲戚了解当时购房的具体情况,赴房管部门详细咨询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几次调解双方都不肯让步,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客观阐明案件可能的处理情况及后果,最终达成闫某某给予梁某某经济补偿,梁某某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调解协议。
  为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案结事不了,法官同双方当事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见证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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