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通知》对检查主体和检察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制度等做了具体说明。
《通知》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严禁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在消防执法岗位工作。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不得实施。要贯彻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指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及检查结果。要结合本地区火灾形势和行业领域特点,科学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组织实施。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外,消防监督检查均应当按照计划开展。
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单位分级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在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时,要合理确定单位的检查频次,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较好、消防安全信用高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能联合实施检查的,合并检查。 (国家消防救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