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明确16类“轻微不罚”和13类“首违不罚”情形,为企业划出环境监管“容错区间”。《清单》有效期五年。
《清单》显示,“轻微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土壤污染和其他类六大领域共16种行为。例如建设项目类中,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若处于施工初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可不予处罚;大气污染类中,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若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也可免罚;固废污染类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若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且5日内整改,可不予处罚。具体来看,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均要求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
“首违不罚”事项共13种,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排污许可、核与辐射等领域。“首违不罚”均需满足“初次违法”的条件,“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时距上次被检查发现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
例如:大气污染类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若堆存面积小于200平方米、7日内整改,可免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若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仅一个因子超标且小时均值超标倍数<0.1倍,也可适用。水污染类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若为常规污染物、一个因子超标且日均值超标倍数<0.1倍,5日内整改可免罚。
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强调“免罚不免责”原则,当事人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这一政策的出台,既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也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执法有力度、监管有精度、服务有温度”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