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案例警示

违法建设 一案双罚

  案情简介:2024年8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新旧动能转换105000Nm³/h空分扩建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已基本完成1台5000m³的液氧贮槽外筒、冷箱外部钢结构、压缩机厂房基础框架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新旧动能转换105000N
m³/h空分扩建项目建设并罚款49万元,对项目主管谢某某罚款5万元。专家评析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一旦建成投入生产,比一般建设项目危险性更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新旧动能转换105000N
m³/h空分扩建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已基本完成1台5000m³的液氧贮槽外筒、冷箱外部钢结构、压缩机厂房基础框架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项目主管谢某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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