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我国首部《住房租赁条例》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7月21日,《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并将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本次《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进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同时,《条例》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情形,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合同应通知承租人并为腾退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针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出租方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条例》还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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