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星玮)近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印发。《规则》明确将行政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档裁量阶次,并提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免罚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五档裁量细化,罚款幅度量化。新规明确五档裁量标准:不予处罚针对法定免责情形;减轻处罚可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确定罚款;从轻处罚按“最低至最高罚款的30%以下”执行;一般处罚按“30%至7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则按“70%以上至最高罚款”执行。
首次违法可免罚,但三类情形除外。《规则》第十条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除外。其中,初次违法认定以2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为标准,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核实。
《规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认定:主观过错小,没有损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故意;违法行为单一,实施方式简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小;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违法得到及时纠正或制止,后果轻微;其他可以认定轻微的因素。
动态调整机制,避免“一刀切”执法。新规要求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裁量基准实施动态管理。法律修订或经济形势变化时,需在1年内完成裁量基准调整。对未列入基准清单但符合免罚、减罚情形的案件,明确“从其规定”的操作路径,防止机械执法。
过罚相当,兼顾教育与惩戒。《规则》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不予处罚的案件,要求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退赔损失、召回问题产品,并加大后续监管频次。同时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时,需综合考量确定处罚幅度,避免“简单叠加”导致畸轻畸重。
新旧法衔接,明确“从旧兼从轻”。针对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新规提出处理原则:旧法未设罚而新法设罚的,仅处罚新法实施后的行为;新旧法处罚轻重不同时,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若新法已废止旧法中相关违法行为的定性,可酌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