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应急动态

山东: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

  本报讯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水平,8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366号政府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法》强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服务活动,独立出具服务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并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等。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办法》强化了监督管理,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服务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可采取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同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将对涉事服务机构进行延伸调查。此外,服务机构应配合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其违法行为。严禁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干预服务机构正常活动或指定服务。 (徐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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