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悦读茶坊

虔敬的法治足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跋”与序

  • 梁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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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凤云

      跋是一种文体名,通常用于说明书籍著述或出版宗旨、编辑体例和作者情况的,也包括对作家作品的评论及有关问题的研究阐发,一般置于书后,又称“后序”“后记”,本文即为梁凤云先生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一书所做的后记,后附本书自序,对本书的整体内容情况予以介绍。

    ——题记


      仆莅法政,洎今廿五。光阴易逝,华发蚤生。垂髫优游,土石为友。舞勺愚陋,委以发奋。弱冠殷勤,游学长安。尝历登州,厕身警察。京师蓟门,曾勤课读。久奉大理,孜孜矻矻。常事判牍,隐然自存。讼平事剧,考绩籍记。工余散暇,膺读阳明。天命自知,尤不敢怠。仿沈家本,苦著不已。薄作日丰,忧惧日渐。效梁任公,敢为号召。播声法治,以见风气。职是细故,亦有满足。
      今夏归乡,适与同学宴游。卅载未遇,同窗故友,映带左右,食足酒酣。余乃感喟曰:“方今时势,教育为本。勤学者,天不负;力行者,必有得。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惟德被生民,功施社稷,勒以金石,载以纸简,人生至乐。”言未既,有笑于列者曰:“某虽愚钝,不受汝欺。君虽学霸,口不绝吟,手不停批,苦心纪事,皓首纂言,然锦衣黯淡,羸马低车;君虽法曹,收执罪墨,断人生死,决人牢狱,日征月迈,然房屋逼仄,钱粮少缺。虽值壮年,浑若垂老。君虽报国,高堂含忧,君虽奉公,妻子罔顾。人生一世,衣食丰足,御款锻马,守陵护庐,乡里称道,父母悦色,妻子幸福而已。君不虑此,致求千年万里之事,但自苦耳!”
      仆虽强项,且惭且惧。少时壮厉,敢学勇为,功名热泪;壮岁激奋,尽心纳忠,不屑毁誉。古之君子,责己重周,待人轻约;仕不为贫,时乎为贫,谓仕禄者。不苟富贵,不徒贫贱。子居其位,则思职守;未得其位,则明其道。先巢尚在,旧居仍还。我心匪石,君情何如。困厄闾里,非为圣道;累及家人,亦非君子。凡夫浊妇,猥自家私;圣人贤士,兼济天下。禹过家门,孔不暇暖。得闻其道,不敢独善。不快恩仇,少矜名誉。鳌顶凤池,穷通有命。文章报国,垂照后世。人情冷暖,超然尘外。年华付水,儒巾衣袂。人生一世,蜉蝣天地,沧海一粟;人生须臾,晨露草华,渺然涟漪。造化陶物,莫无终期。知吾有涯,惜时如金,愈自奋发;知吾纤小,敬畏天地,老当益壮。同行抚掌,更益觥筹。相与枕藉,东方既白。歌以言志,愿登泰华。

    虔敬的法治足音(序)

      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业。

    ——朱光潜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颁布实施之后,针对行诉解释的具体理解和实际运用问题,我在不同的场合作了一些讲解。由于繁忙的工作,我再无精力去昼伏夜兴地准备详细的讲稿,更不用说撰写文章了。所以,所作的讲解,往往针对的是具体条文的理解,往往凭据的是手中粗略的提纲。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同仁友人提议将讲义的内容充实完善,以供大家参考。时已中年,难以发奋。所以,本书仅就行诉解释中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专题阐述,以便介绍由来,提示藩界,明确适用。
      从行政诉讼法实施起,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不断推旧焕新,推波叠浪,成为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前后计有四部。第一部司法解释是1991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部司法解释开创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模式,奠定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度基础。第二部司法解释是2000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在尊重行政诉讼法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恢复了对行政诉讼法的开放理解,实现了宝贵的制度创新,也为行政诉讼法修改提供了良好借鉴,成为目前为止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部司法解释是2015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新行政诉讼法中重要制度、重要规定的择要式、配套性的解释,为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其中绝大多数条文成为后续司法解释的条文。第四部司法解释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今年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即行诉解释。相比前三部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的条文最丰富、内容最广泛、内涵最深刻,已经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四部司法解释前后相继、接踵沓来、起承转合、如鸣佩环,充满了法治意蕴,体现了法治精神,承载了法治担当,谱写了法治乐章。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运用的解释。因此,回溯行政诉讼法修改原意,自觉守定法律的边界,是起草司法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是第一位的。这种自觉的自限意识,将司法解释内容置于法律规定涵义的射程之内,保证了法律规定的准确具体运用,同时保留必要的弹性和空间。在具体规定上,我们大量采取了援引法条进行细化解释的方式。当然,这可能导致不能完全承载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要求更大步伐的期望,但是却保证了凝聚共识,保证了行稳致远。
      行诉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因此,行诉解释在篇章编排上,与行政诉讼法保持了相对统一。行政诉讼法当中的十章内容,有九章内容在行诉解释中作了细化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许多重要的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行诉解释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等作了单列规定。这些新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新制度的具象深化,目的在于确保新制度落地生根。这些新制度前所未有,也正在接受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本书也将用较大篇幅阐述相关内容。
      检验司法解释是否科学的唯一标准是司法实践。在行诉解释制定过程中,起草小组多次听取中级、基层法院等一线法官意见建议。行诉解释中相当篇幅的具有特色的规定,源于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对于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等诉权、干扰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意识不强等问题,行诉解释都率先在三大诉讼中作了针对性规定。
      大量的司法判例是司法解释的实践源泉。行政判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行政判例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做法并无区别。在行诉解释起草过程中,大量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影响力的司法判例涌现出来。有的司法判例说理充分,条分缕析,成为创设符合立法原意规则的标志裁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1号指导性案例“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确立了在出现证据僵局情况下人民法院的酌处权力,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从今后行政诉讼乃至行政法学的发展来看,从司法判例衍申行政法理,从司法判例确立执法规则,从司法判例生成审判规范,将是一条必由之路。
      作为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世所公认的良善之法;作为控制公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浸润法治的民主之法。为这样一部法律制定司法解释,心中充满敬畏,内心感到幸运,胸中满怀虔敬。深恐由于能力不足黯淡了良法美意,深恐由于智识不够遮翳了澄明圣洁。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实效,起草小组进行了数十次的调研、座谈、论证;为了确保司法解释的质量,起草小组进行了不下百次的修改、折校、跟读。期待我们所作的微不足道的匍匐劳作、点滴工作,能够弥补可能的阙失漏憾于万一。
      保有出世的心态,保有美德的持守;投身入世的事业,投身实践的河流。惟愿这部司法解释能够最终体现齐平的规则,精进的制度;惟愿这部司法解释能够最终体现温柔的人性,悲悯的情怀;惟愿这部司法解释能够最终体现良法的美意,善治的大道。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一级高级法官,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全国行政审判行政复议专家,中央依法治国办全国法治政府评估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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