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新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打通妇女参政议政通道 充分释放“半边天”力量

  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9月2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9月29日,省人大社会委二级巡视员王巨华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我省《实施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其中删除25条,新增31条,对21条作了重大修改,并根据内容的内在逻辑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和拆分。《实施办法》着力完善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妇女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女性参与政治生活,是继婚姻自主、经济独立之后,对妇女自身解放提出的更高层次追求。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的修订,聚焦关键环节,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个维度入手,把上位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落实。
  在参与政治事务层面,夯实权力机关中的女性代表性。《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比例”。这旨在确保地方立法与决策过程中,妇女的诉求在地方权力机关能够得到有效表达,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在国家治理中的实质性地位。
  在参与经济文化事业方面,强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的女性话语权。《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中的女性代表、委员数量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特别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重大决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这确保了企事业单位决策时,能充分考虑女性的切身利益,提高女性话语权,实现从“有代表”到“有效参与”的深化。在参与社会事务层面,突出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强调居委会、村委会中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末梢,妇女的广泛参与,能将独特的细致、关怀视角融入社区管理、矛盾调解等工作中,对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促进社区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表示,《实施办法》通过这三个层面的规定,旨在打通妇女参政议政的通道,推动妇女政治权利从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实践,真正让“半边天”的力量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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