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筱敏
摘要: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1],承载着惩罚与矫正、秩序维护与回归社会、监管效率与司法公正等多重法治价值,但由于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备、参与主体协同不到位、资源分配不均衡及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等困境,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法治价值的实现,应构建规范整合、主体协同、资源均衡、监督强化的整体性治理体系,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
一、社区矫正整体性治理的法治框架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价值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体现刑罚轻缓化且具有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2]。其法治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彰显国家权力。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3],具有强制性[4]。如矫正中通过定期报告、信息化核查、电子定位等监管手段确保矫正对象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若违反监管规定将受到从训诫到收监执行的阶梯式惩戒。
二是突出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价值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执行与救济程序,强调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与合法权益保障,旨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是体现资源优化。将符合法定条件如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中服刑,不仅有助于优化刑罚资源配置,减轻监禁压力,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还有利于罪犯维持原有社会关系与职业技能,减少监禁对其个人和家庭的负面影响,保持较低的再犯罪率[5]。
四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应进一步加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力度,让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人社、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及基层组织、社工、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实现顺利回归。
(二)整体性治理的法治内涵
整体性治理是在反思和弥补新公共管理过程中出现低效率化、碎片化和裂解性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种新治理理论[6],该理论强调通过组织、技术、流程的整合与协同、信息技术的运用等将资源进行配置并共享,从而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合作。整体性治理不仅是公共管理新范式,其理论内核致力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强调程序正义、保障公益价值,与法治的基本原则高度契合。例如,要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政策标准的协调,与法治的统一性原则一致;要求权力运作协同联动达到“无缝衔接”,契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7]的治理要求;主张以公民需求为导向,与法治建设中对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不谋而合。
(三)社区矫正中整体性治理的正当性
首先,它是破解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存在衔接缺口,如社会调查评估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导致调查评估的内容、法律效力、救济程序等存在争议,这种规范层面的碎片化,直接阻碍了惩罚与矫正价值在执法中的有效平衡,需通过规范的整合消除冲突,为多元价值的体现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确保刑罚执行的确定性与广泛适用性。
其次,它是合理运用矫正资源、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步骤。社区矫正法在行刑权的分配上采取了各司其职、多元行使的方式[8],而各参与主体间衔接不畅、监督合力不足则会造成矫正对象脱漏管[9]。因此,需厘清职责范围、完善协同机制,为实现惩罚、矫正与回归价值的动态平衡提供组织保障。
最后,它是实现效率与公正均衡、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通过系统整合政策、各方力量、技术与职能,可破解矫正资源不均、信息孤岛与部门壁垒等桎梏,在提升监管效能的同时保障矫正质量,避免“重惩轻教”或“以教代罚”的偏颇。
二、社区矫正的多元法治价值整合诉求
(一)惩罚刚性与矫正柔性的整合需求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一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通过施加与犯罪恶害相称的痛苦来实现正义[10],表现为电子监控、限制外出等刚性手段,使矫正对象承受与其罪行相当的痛苦,从而使其不敢再犯罪;另一方面要体现“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主张依托心理矫治、技能培训等柔性方法促进再社会化来预防犯罪,从而使矫正对象不愿再犯罪。当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强调“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但若刚性过强,易引发抵触心理,抑制改造积极性,若柔性过度,则可能导致惩罚弱化、威慑力下降,影响司法公信力,需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二)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协同诉求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然体现国家主导的法治原则,其执行主体具有专门性、执行内容具有特定性[11],以确保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统一,但在社区中服刑又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自治性与专业性,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践中,社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待提升,出于风险规避和社会治安要求,实践中“强国家——弱社会”的矫正态势仍在延续[12],需通过完善协作机制、明确社会力量权责边界,形成以国家权力保障制度刚性、以社会参与提升矫正效果的良性互动格局。
(三)法治统一与个案公正的协调要求
法治统一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区矫正的适用、执行与救济程序平等适用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而个性化又要求充分考虑地方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犯罪类型等因素灵活制定矫正方案,避免“一刀切”,这二者的协调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裁量权运行机制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通过设置“正当理由”“风险等级”“其他”等弹性条款为个别化处理留出空间,若能将裁量权的行使纳入规范化轨道,既避免机械执法,又防止执法不公,在维护法治统一性的同时保障个案处理的实质公正。
(四)效能优化与权利保障的平衡追求
社区矫正既要追求刑罚执行效能,通过科技赋能、简化流程、强化监控等方式提升监管效率,降低再犯率,又要充分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完善权利告知、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机制,反对为追求效率而减损个体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高效履职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上述多元法治价值的整合诉求,揭示了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这些价值维度并非彼此排斥,而是需要通过整体性治理框架实现有机统一。
三、社区矫正多元协同治理的实践梗阻
(一)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制度整合提供清晰、统一的规范指引是多元法治价值弥合的基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地方实施细则为补充的规范体系,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时间尚短,且部分条款为地方实践留有探索空间,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稍弱的问题,目前各地主要以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惩罚刚性因执法标准不统一、裁量幅度不一致而有所弱化,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正常进行。另外,基层司法所因执法权限及资源保障受限,制约了其统筹多元价值实现的制度能力。
(二)社区矫正参与主体间协同效果有待提升
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是多元价值整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因职责分散、协同机制不健全导致三类问题突出:一是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如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例[13]中,因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文书交付疏漏,导致矫正对象长期漏管;二是实践中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但未明确其法律地位、是否享有独立的帮扶权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害怕“越权”担责而难以实质参与矫正工作;三是关键环节程序如执行地变更等缺乏统一规范,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有效衔接,最终影响制度整体效能。
(三)社区矫正资源分配不均衡
资源的均衡与充分配置是多元价值由理念走向现实的物质前提,也决定了制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当前,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存在区域、城乡和结构性差距,如农村地区监管设备和手段落后,专业人才匮乏,心理矫治、就业指导等专业服务资源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相比之下,部分城市地区已普遍运用大数据、App、物联网以实现动态监管和个性化服务。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确保多元价值整合不偏离法治轨道的保障。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软约束”问题。一是监督刚性不强,监督手段主要是以提出检察建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主,缺乏强制执行力;二是法律规定大多是“抄送”“通知”“建议”等柔性表述,这种事后监督、书面审查模式难以实现实时全程监督,导致对教育帮扶等“柔性”活动监督不足,无法有效保障矫正质量;三是监督范围较窄,偏重于交付执行、教育管理、收监执行等“硬性”规定范畴上,对心理矫治、就业帮扶等“柔性”活动监督不足,使其难以驱动多元价值在实践层面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四、社区矫正多元协同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整合制度体系,构建协同治理规范框架
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明确调查评估、电子监控、奖惩、收监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标准,实现执法尺度刚柔统一。二是通过立法解释或修正案,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定位、执行权边界及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刑事执行法律的衔接。三是厘清各类主体的法定权责,不仅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也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地位、权利与责任边界,实现社会参与从政策倡导到法治规范的转变,为制度价值的实现提供稳定预期。
(二)构建协同机制,打通价值融贯的运行流程
一是以权责清单形式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尤其对文书送达、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终止解除等关键程序作出刚性规定,形成“决定—执行—监督”闭环,杜绝因权责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或多头指挥,避免法治价值相互侵蚀。二是搭建全域贯通的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现有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将社区矫正监管系统信息嵌入其中,实现调查评估、适用、执行、监督等全流程数据在各部门间实时推送和业务协同,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警,为精准评估与分类处理提供支撑,提升价值整合的精准度。三是制定跨部门协同机制,如建立动态通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矫正对象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标准流程,再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研判共同遇到的高频次协同、共性问题,将依赖人情的“软协调”转为制度化的“硬约束”,提升执法司法效率与安全性。
(三)均衡资源配置,夯实价值实现的物质基础
一是解决区域间资源鸿沟,建立中央至地方多级财政保障与社会化资金并举共担的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保障人员配备、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整合司法、人社、民政等多部门资源形成政策合力,避免重复投入与资源浪费。二是落实个性化矫正,运用大数据和监督模型对矫正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再犯风险及个体需求进行评估后精准帮扶,如针对罪名、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开展个性化管理教育。三是推动智慧矫正建设与运用,推广移动核查、信息化监管、物联网等智能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向矫正对象精准推送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提升矫正资源的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益。
(四)深化检察监督,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一是拓展监督范围,运用大数据模型将监督延伸至社区矫正全过程,推动工作模式从“人防”为主向“人技结合”的智能化转型,同时加强对心理矫治、就业帮扶等柔性帮教活动的实效监督,并将公开听证、巡回检察等有效融入法律监督体系。近年来,最高检发布了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二是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设置社区矫正检察接待日或者开通检察接访接诉热线,及时处理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及时纠正超范围监控、不当惩戒等问题,将权利保障从纸面规定落为真实可感的现实权益。三是构建多维绩效评估体系,将监管安全、矫正质量、权利保障、检察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及社会效果纳入评价指标,引导执行机关实现惩罚、矫治与保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王顺安.社区矫正:现代刑罚人道文明的重要体现.[N]光明日报,201912-15(07).
[2]李振杰.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完善进路[J].人民检察,2019(17):71-74.
[3]刘树德.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张遂,雷建国.宪政视角下的国家刑罚权[J].行政与法,2007,(09):84-86.
[5]郭健.社区矫正:十六年砥砺前行[J].人民调解,2019,(10):51-54.
[6]韩兆柱,张丹丹.整体性治理理论研究——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8(01):39-48.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s://www.gov.cn/zhengce/2014- 10/28/content_2771946.htm.
[8]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明晰的几个问题[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36(01):104-110.
[9]刘福谦,谢佳.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法律监督的检视与完善[J].人民检察,2024,(S1):1-6.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1]周光权.刑法总论[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8.
[12]杨忠艳.社会治理视角下社区矫正中的区块链耦合与运用分析[J].领导科学,2022,(11):105-108.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EB/OL].https://www.spp.gov.cn/xwfbh/ dxal/202307/t20230705_620818.shtml.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