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理论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探讨

  

周振祥

  摘要:本文围绕民法典合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展开深入探讨。首先梳理该原则的历史沿革与立法价值,明确其在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意义。接着详细解析构成要件,包括情势变更事实的客观存在、变更的不可预见性与不可归责性、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核心要素。同时分析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适用标准模糊、与不可抗力规则竞合、司法裁量权规制等困境,并结合典型案例阐述突破路径。最后从司法解释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优化、案例指导制度强化等方面提出完善适用的路径,以期为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司法适用;完善路径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与立法价值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贯穿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演进脉络。大陆法系可追溯至13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情势不变条款”,该条款以契约神圣为前提,已隐含对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救济考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通货膨胀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法院开始突破契约绝对原则,通过判例确立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而在英美法系,虽无直接对应概念,但“合同受挫”理论(Doctrine of Frustration)在处理合同目的落空、履行不能等问题时,与情势变更原则具有相似逻辑。
  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探索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导致合同履行基础频繁变动,司法实践逐渐产生对公平救济机制的需求。1999年《合同法》立法时,因适用标准存在争议,未将该原则纳入法典,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部分案件中尝试适用。直至《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其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不仅填补了我国合同立法的空白,更体现了在契约严守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制度平衡。
  从立法价值看,情势变更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基础条件可能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根本改变。若机械适用契约严守原则,将使一方承担过重负担,甚至陷入困境。情势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实现合同关系的动态调整,矫正因客观变化导致的利益失衡,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稳定。同时,该原则契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与公平理念,通过司法介入实现利益再平衡,防止合同目的落空,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解析
(一)情势变更事实的客观存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首要前提,是合同订立后客观环境出现根本变化。此处所称“情势”,一般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其变化程度须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地步。例如,若某地区因突发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社会重大事件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旅游、餐饮、运输等行业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合同履行基础被破坏,便可构成典型的情势变更事实。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根据变化因素的性质及影响范围,判定其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并据此决定合同是否调整或解除。此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若某国突然实施贸易禁运政策,导致合同标的无法正常进出口,此类政策突变亦属动摇合同基础的情势变更情形,使合同履行面临根本性障碍。

(二)变更的不可预见性与不可归责性

  不可预见性是判定情势变更的关键因素之一,其判断标准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为基准,结合行业惯例与社会普遍认知综合认定。例如,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如因突发全球原材料短缺致价格暴涨,超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同时,该变更不得归责于当事人,即原因既非当事人过错,也非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若政府突然出台环保政策,要求企业强制升级设备、增加履约成本,此情形既非企业过错,也不属正常商业风险,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条件。进一步而言,在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如施工期间当地突颁新规,要求提高建筑抗震等级,导致成本大幅上升,该变化在合同订立时毫无预兆,亦非开发商拖延所致,同样符合不可预见与不可归责要求,构成情势变更。

(三)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结果要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条件,是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并非轻微利益失衡,而是履行结果严重偏离合同预期,使一方承担明显不合理负担。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钢材价格在履行期间暴涨数倍,承包商继续施工将面临巨额亏损,而发包方仍要求按原价结算,即属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虑价格波动幅度、行业利润率、当事人履约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公平原则调整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以实现利益平衡。同样,在长期租赁合同中,若因规划变动区域升值,租金市场价骤升数倍,承租人仍按原合同支付低廉租金,对出租人显失公平;反之,若区域价值骤降,承租人仍须支付高额租金,亦损害其利益。这类情形均属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符合情势变更的结果要件。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争议

  尽管《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其适用标准仍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例如,对于“重大变化”的量化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在某租赁合同纠纷中,因周边商业环境变化导致租金市场价格下降15%,法院对该情形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产生分歧:部分法院认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应适用情势变更;而另一些法院则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预期等因素,认定该变化已影响合同基础,支持承租人调整租金的请求。这种裁判分歧反映出当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标准的模糊性,亟需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

(二)与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竞合

  在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常与不可抗力规则产生适用竞合。两者虽均涉及合同履行障碍,但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直接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下,当事人需先协商,协商不成方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2021年郑州特大暴雨灾害为例,某仓储合同因仓库被淹导致货物损毁,若货物完全灭失,则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可解除合同且互不担责;若货物部分受损,但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仓储费用大幅增加,此时可能构成情势变更,需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优先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无法涵盖时再考虑情势变更”的裁判逻辑,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合同目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细致区分。

(三)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情势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保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部分案件中,存在法院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错误适用的情形。为规范司法裁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裁判指引等方式,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流程与审查要点。例如,在涉情势变更案件中,法院需严格审查变更事实的客观性、不可预见性及显失公平的程度,并要求当事人充分举证。同时,强调当事人的协商前置程序,鼓励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司法干预对合同稳定性的影响。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已逐步趋于统一,有效提升了裁判的公正性与可预期性。

四、完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路径探索
(一)细化适用标准的司法解释构建

  针对当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标准模糊的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解释对核心要件进行细化。建议明确“重大变化”的量化参考指标,如价格波动幅度、成本增加比例等,同时结合不同行业特性设置差异化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可预见性”的认定,可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建立以理性第三人标准为主、当事人特殊认知为辅的判断规则。此外,应进一步明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界限,列举常见的商业风险情形,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可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二)优化协商前置与多元解纷机制

  《民法典》规定的协商前置程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存在协商程序流于形式的问题。为强化协商机制的实效性,可建立协商指导制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协商阶段提供法律释明与程序指引,帮助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同时,应完善多元解纷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可引入行业调解组织参与涉情势变更案件的处理,利用其专业优势快速化解争议。此外,探索建立情势变更纠纷的快速处理通道,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强化司法案例指导与类案检索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应定期发布涉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思路与适用要点,为下级法院提供参考。同时,各级法院需严格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比对分析,确保裁判尺度的一致性。此外,可建立情势变更案例数据库,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便于法官快速检索与参考。通过强化案例指导与类案检索,可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与公信力,推动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从历史沿革来看,该原则历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实践探索,最终在我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仍面临构成要件标准模糊、与不可抗力规则竞合、司法裁量权难以规制等困境。尽管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等方式取得一定突破,但仍需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优化多元解纷机制、强化案例指导制度。唯有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体系,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准确平衡当事人利益,实现契约严守与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为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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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20,(01):77-94+186-187.
  [4]周泓岑.《民法典》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23.
  作者简介:周振祥(1986-)男,汉族,广东南海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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