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而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作为其中的核心环节,如同“一体两翼”,共同构成了激励守信、约束失信的完整制度闭环。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推进,如何在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的同时,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和失能人员提供纾困路径,实现惩戒与修复的有机统一,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与顶层设计要求,深入探讨二者并举的实践价值、现实困境,并提出系统性优化建议,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司法助力。
一、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的时代背景与实践意义
(一)政策引领: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重纳入政策框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构建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打失信与信用修复激励并重;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健全相关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系列政策为二者平衡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实践价值:司法效能与社会效应的双重提升
失信惩戒通过信用约束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与债权人权益;信用修复则为失信主体提供回归通道,实现司法与社会效应双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2023年至2025年间,共修复失信执行企业600家、自然人3896人次,通过精准修复,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过度影响,增强其履行能力,推动执行工作从被动对抗转向积极协作,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支撑。
(三)价值内核:公平正义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融合
二者并举本质上是公平正义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的实践。对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等恶意失信行为,依法严厉惩戒形成震慑;对因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但积极配合执行的“诚实而不幸”主体,通过信用修复给予改过自新机会。这种分类施策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当影响,实现“惩恶扬善”与“治病救人”的统一,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的实践困境
(一)制度体系不健全,协同衔接存在壁垒
失信名单纳入程序不够规范,部分法院存在实质审核不到位、将“失能”主体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渠道尚未统一,跨区域、跨部门修复协同不足;二者衔接机制不畅,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后修复程序启动、信息更新缺乏明确规范,影响修复效率。
(二)技术支撑不足,精准施策能力有待提升
传统“法官经验判断+人工排查”模式难以应对海量案件与隐蔽化失信手段。以小店法院为例,近三年年均处理案件15864件,尽管“总对总”查控系统已投入使用,但对虚拟交易、跨境资产转移等新型失信行为识别精度不足;法院与相关部门数据协同不完善,信用信息实时更新与核查效率受限。
(三)信息更新滞后,权益保障存在短板
失信被执行人财产变动信息未能实时同步,影响惩戒针对性与修复及时性;姓名同音字、身份信息录入错误等导致的信用误录偶有发生,纠错机制不健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影响;部分法院信用修复后信息公开与共享不规范,削弱了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四)理念认知偏差,执行尺度不够统一
部分执行人员存在“重惩戒、轻修复”倾向,或对修复适用条件把握不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信用修复认知分歧,申请执行人担心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抵触修复申请,增加工作推进难度。
三、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制度设计,构建规范化协同机制
健全分级分类制度,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建立多维度失信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惩戒;统一信用修复操作规范,明确适用条件、流程与时限,畅通法院依职权修复与被执行人申请修复渠道;建立法院与多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搭建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同步,打破信息壁垒。
(二)强化技术支撑,提升精准化执行水平
推进“智慧执行”建设,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升级财产查控系统,提高新型失信行为识别精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信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完善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充分发挥“执行110”等工作机制作用,结合群众举报、网络核查拓宽财产发现渠道,增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规范执行行为,实现惩戒与修复的有机衔接
严格失信惩戒程序,保障被执行人陈述权、申辩权,明确告知失信后果及修复途径;对已履行义务或符合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启动修复程序,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修复证明;在涉企执行中,健全执前和解与督促机制,探索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避免过度执行影响企业经营。
(四)加强司法监督,筑牢规范化运行防线
借助司法巡查、专项检查强化内部监督,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等平台,公开关键节点信息,畅通沟通反馈渠道,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建立信用修复多级审核机制,严防违规修复与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信力。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政策规定与典型案例,曝光恶意失信案例形成震慑,宣传修复积极成效展现司法包容;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引导,使其理解修复意义,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提升执行质效的重要举措。既要坚持严的基调打击恶意失信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也要秉持宽的胸怀为符合条件的主体提供修复机会,彰显司法温度。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技术、规范行为、加强监督、营造氛围,推动二者协同发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为建设法治中国、诚信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