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推行服务型执法、说理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省市场监管局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发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97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能说明供货来源,且第一时间按照执法人员指导对库存车辆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979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的行政处罚。
2 某火锅店发布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互联网广告
2024年6月1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杏花岭区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宣传自己的火锅店,视频内容为介绍店内环境、就餐情况、套餐情况等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同时未显著标明“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活动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及时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相关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 某驴肉经营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肉制品
2024年8月至9月,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5家熟食经营商户存在的驴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别对5家肉制品经营、使用门店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万余元。同期,对4家驴肉制品经营店存在标签瑕疵、未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分别处警告、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从2024年11月开始,对全区的驴肉制品经营门店和“潞城甩饼”门店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质量提升和服务提档。
4 某百货店发布违法广告
2025年5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对某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网店在售的某款商品,页面标注有“2025 最新春款中大童牛仔裤美式复古立体裁剪工装男童洋气裤子潮”字样,使用了“最新”这一绝对化用语,该网店开办一个月左右,无粉丝、无点赞量,销量为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5 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025年8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小区住户更换安装的3块IC卡冷水水表无强制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抄该小区的水费,其为小区住户更换的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执法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5年8月20日提供了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
6 某食品经销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2024年6月28日,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开发区某食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食品销售中心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大用牙签肉”90袋,共计680元,其中2袋产品上生产日期不清晰,自行改为2024年1月16日。该批次“大用牙签肉”销售10袋,售价为9.44元/袋,其中包含2袋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违法所得18.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未造成危害后果。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88元,罚款2000元。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