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夏法治文明的源头处,上古司法始祖皋陶以“明刑弼教”的智慧,在古安邑(今山西夏县)的土地上奠定了“德主刑辅、德法并治”的治理范式。这位辅佐舜禹的理官,不仅创制了华夏最早的刑罚体系,更以“五教”与“五刑”并举的思想,为后世数千年的治国理政刻下了精神烙印。其法治思想穿越时空,从先秦礼制到汉唐法典,从封建治世到当代法治建设,始终焕发着历久弥新的生命力。
皋陶的立法实践,始终贯穿着“以德为魂、以刑为器”的核心逻辑。作为舜帝时期执掌刑狱的“士师”,他在夏墟之地首创“五刑”制度,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刑罚对应不同罪行,建立起“按罪定刑、罚当其过”的早期司法秩序。考古发现的上古陶片铭文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这一刑罚体系并非单纯的惩戒工具,而是配套了“眚灾肆赦(过失可减)”“怙终贼刑(惯犯从重)”的柔性原则,行刑分“三就”(野、朝、市)体现尊卑差异,流放分“三居”(远近有别)兼顾惩戒与教化,展现了原始法治的理性光芒。
皋陶的智慧,更在于他从未将刑罚视为治理的终极手段。在创制刑罚的同时,他提出“五教”主张,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伦理规范教化万民,主张“明刑弼教”——刑罚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辅助道德教化,最终实现“刑期于无刑”的理想境界。为确保司法公正,他倡导“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慎刑原则,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理念,这种珍视生命、审慎用刑的精神,与现代法治的“疑罪从无”原则有着跨越千年的共鸣。而其以神兽獬豸辨奸邪、断曲直的传说,更将“公正无私”的司法精神具象化,成为后世司法官员的精神图腾,从汉代“法冠”(獬豸冠)的形制到当代司法徽章的设计灵感,皆源于此。
皋陶的德法并治思想,深刻塑造了中华法系的品格与走向。自夏商周三代起,其思想便被奉为治国圭臬。夏朝直接承袭皋陶的五刑体系,将“德教”与“刑罚”纳入立国之本;西周在此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将道德教化提升到更为核心的地位,形成了“礼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
汉代是皋陶思想传承的关键时期,董仲舒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家思想,提出“大德小刑”的主张,将“德主刑辅”正式确立为治国方略,并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予以践行。当时有这样一则典型案例:乙与丙斗殴,丙用刀刺乙,乙的儿子甲情急之下持棍相助,却误伤其父。依汉律“殴父当枭首”的刚性规定,甲当处极刑,但董仲舒援引《春秋》“原心定罪”的大义,认为甲并非有意伤父,其动机合乎孝道伦理,最终赦免其罪。另一案例中,生父甲生而不养,将儿子乙送与他人收养,成年后甲酒后揭露亲子关系,遭乙殴打,董仲舒以“父子之义已绝”为由,未认定乙“殴父”之罪,展现了“德礼入法”的灵活运用,正是对皋陶德法并治思想的生动诠释。
这一思想在唐代达到顶峰,《唐律疏议》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皋陶的德法并治思想系统化、法典化。唐律中“亲亲相隐”制度极具代表性,规定同居亲属或大功以上亲有罪可相互容隐,甚至对“告祖父母、父母”者处以绞刑,将皋陶“五教”中的孝道伦理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而“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的条文,则既强调司法公正的刚性,又通过区分主从、宽严相济体现慎刑精神,与皋陶“罪疑惟轻”的理念一脉相承。唐律因此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其影响远及朝鲜、日本等东亚国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亚法治文化圈。
宋代对皋陶思想的传承更注重司法实践中的教化功能。并善于采取“教化感召+法律威慑”的方式。这种“寓教化于听讼”的实践,正是皋陶“明刑弼教”思想在宋代司法中的鲜活延续,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效果。
即便是后世的明、清诸朝,虽律法条文代有损益,但“德主刑辅”的核心精神始终未变。《大明律》《大清律例》均保留“十恶”重罪条款,将违背伦理纲常的行为列为严惩对象,同时延续“八议”“官当”等制度,兼顾法律刚性与道德柔性,成为维系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思想基石。
更为深远的是,皋陶德法并治的思想,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传统智慧。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中,我们能清晰看到皋陶思想的现代传承。皋陶主张的“德教为先”,与当代重视道德教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一脉相承;其“慎刑恤民”的司法精神,深刻影响着当代司法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而其“獬豸辨奸”所象征的司法公正,更是当代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核心目标。
有诗为证:
咏皋陶德法并治
夏墟理官定宪章,德刑并举佐虞唐。
五教敷文安社稷,五刑明典肃朝堂。
獬豸触邪昭日月,慎刑恤隐惠苍氓。
千年治道源流远,一脉清风继世长。
作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陈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