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边馀墨

穿透(上)

  

第一章 滞涩的卷宗

  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法官陈砚,在阅读那份编号(2025)河民初9997号的卷宗时,眉头锁成了一个川字。
  晚上九点半,审判大楼十二层的灯光大多已经熄灭,只剩下他办公室这一盏还亮着。窗外的河州城被秋雾笼罩,路灯的光晕在湿冷的空气中层层晕染,像宣纸上化开的水墨。
  案卷在宽大的办公桌上铺开,如同展开一场无声的战役。左侧是一审判决,打印纸的边缘已经微微卷曲;右侧是上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字里行间满是勾画的红线;中间散落着各种证据的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保证书》、数十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最上面,是书记员手写的庭审笔录摘要,字迹潦草却透着年轻书记员特有的认真。
  空调的暖风嘶嘶地吹着,送来一股旧纸张和油墨混合的气味。陈砚站起身,活动了一下僵硬的肩颈。五十二岁的身体开始有了各种细小的抗议:久坐后腰部的钝痛,长时间阅卷后视力的模糊,还有那份只有自己知道的、对复杂案件既渴望又疲惫的矛盾心情。
  他有个保持了二十多年的习惯:遇到疑难案件时,会把所有书面证据像拼图一样铺满整张办公桌,然后退到窗前,像指挥家审视乐谱那样审视它们。他相信,真相很少明晃晃地躺在某一份证据里,更多时候,它藏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裂缝中,躲在那些看似合理却经不起推敲的逻辑断点处,潜伏在当事人语焉不详的沉默背后。眼前这个案子就是如此。
  一审判决的逻辑清晰得近乎刻板,有白纸黑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注明“房款”的转账凭证,有卖方姬霞“虽然不认识买方但认可交易”的证言。一审法官据此认定,这是一起附有协助售房和协助催讨工程款条件的房屋买卖纠纷。至于原告梁明主张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没有直接的借款合意证据,不予支持。干净利落,无懈可击。
  但陈砚总觉得哪里不对劲。那种感觉像穿着一双看似合脚的新鞋走路,起初只是隐约的别扭,走久了才发现鞋底某处藏着颗细沙,每一步都膈应着,隐隐作痛。
  陈砚重新戴上眼镜,镜片后的目光锐利如刀,落在那份2024年8月31日的《保证书》上。打印的宋体字工整而冰冷:“格林绿色港湾房源138.2平米,办完手续以后唐华想办法在2025年元月1日之前销售出去,销售出去以后由丁涛经理想办法贴息抵出去,另外唐华想办法保证不低于50万元工程款于2024年10月30号之前要回给梁明。”
  “贴息”。陈砚的手指在这两个字上轻轻摩挲,仿佛能触摸到这两个字背后隐藏的温度。在金融借款领域,这个词司空见惯。但在房屋买卖中?一个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诺“贴息”帮人卖房?他闭上眼,想象那个场景:梁明,一个等着收工程款的包工头;唐华,光荣公司的房产部经理;丁涛,中间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三个人坐在茶楼油腻的卡座里,面前的茶杯冒着热气。
  唐华可能会这样说:“梁老板,你先以买房的名义把六十万打给姬霞,我们公司那边就能结案。回头我负责把房子卖出去,卖的钱还你。至于利息嘛……丁经理那边会想办法从工程款里贴补你。”
  这样一想,一切都通了。
  但法庭上不讲“通”,只讲证据。证据是冰冷的,客观的,不容臆测的。
  陈砚站起身,走到窗前。玻璃上映出他过早花白的鬓角、微微佝偻的肩膀,还有那双因为常年伏案而略显浮肿的眼睛。窗外,一辆晚归的出租车驶过,尾灯在湿漉漉的柏油路面上拖出两道长长的红色光轨,像伤口渗出的血。
  他忽然想起自己刚进法院时,带他的老庭长说过的话:“小陈啊,民事审判最难的不是适用法条,是看清人心。人心隔着肚皮,隔着利益,隔着算计,但它总会留下痕迹,在转账备注那些看似多余的字眼里,在微信聊天时欲言又止的撤回记录里,在证人不敢直视你眼睛时那瞬间的躲闪里。”
  他回到桌前,翻开二审补充的那份谈话录音笔录。梁明的声音被书记员转化成冰冷的文字:
  “……唐经理,你借我那六十万买法院拍卖的房子,现在房子你卖了四十四万,还差十六万,这账不能就这么抹了吧?”
  唐华的回复是:“可以,你叫我先抹一下。”
  不是“我没借”,也不是“这是房款”。是“你叫我先抹一下”。
  陈砚的指尖开始有节奏地轻敲桌面。哒,哒,哒,像秒针行走,像心跳,像某种密码的节奏。这是他思考时的习惯动作,二十七年未变。

第二章 法庭众生相

  一周后,二审开庭。
  第三民事审判庭不大,深褐色实木打造的审判台高出台下约一米,透着法律固有的威严。国徽悬挂在正后方墙壁中央,在日光灯的照射下泛着金属特有的冷硬光泽。陈砚端坐在审判长席位上,法袍的黑色衬得他的脸色更加肃穆。左右两侧,审判员赵卫国和周雨薇已经就位。书记员张琳是个刚工作两年的姑娘,正低头调试录音设备,确认一切正常后,朝陈砚微微点头。
  九点整,法庭侧门打开,当事人陆续进入。
  第一个进来的是上诉人梁明,梁明今天穿了身明显不合体的灰色西装,袖子长了半寸,肩线垮塌。这西装八成是专门为开庭买的,标签可能还没拆。他五十岁上下,皮肤黝黑粗糙,是常年风吹日晒的痕迹。一进法庭,他的眼神就慌了,像闯进陌生领地的动物,四处张望,双手不自觉地搓着裤缝。在律师王强的低声指引下,他才找到上诉人席位,小心翼翼地坐下。坐下后,他的手又从膝盖移到桌面,十指交叉,用力绞在一起,指节泛白。
  这是个典型的底层包工头形象,陈砚想。靠体力、人脉和运气在建筑行业里摸爬滚打,赚的是血汗钱,要账时却要看尽脸色。六十万对他来说,可能是几年的积蓄,可能是工人的工资,可能是压在心头搬不动的大山。
  接着进来的是被上诉人唐华,三十五六岁,一身剪裁得体的藏青色商务西装,白衬衫领口挺括,头发用发胶打理得一丝不苟。他走路时背脊挺得笔直,目光在法庭里冷静地扫视一圈,最后落在审判席上,微微颔首致意。那种姿态,是长期与体制、与规则打交道的人才有的,恭敬但不卑微,熟悉但不亲昵,知道自己站在什么位置,该如何表现。
  最后进来的是丁涛,没有律师陪同,穿着一件半旧的棕色夹克,领口有些起球。他脸上带着一种复杂的表情,像是尴尬,像是无奈,又像是某种认命般的疲惫。他没有看任何人,低着头走到被上诉人席位坐下,从随身带的帆布文件袋里抽出一份材料,佯装翻看。但陈砚注意到,他的视线根本没有聚焦在纸上,眼神飘忽,手指微微发抖。
  “现在开庭。”陈砚敲响法槌。
  木质槌头与底座碰撞,发出清脆而短促的声响,在肃静的法庭里回荡。所有人都下意识地坐直了些,仿佛被这声音提醒:这里是法律的殿堂,每句话都将被记录,每个表情都可能被解读。
  庭审按照既定程序推进: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梁明的律师王强发言时情绪明显激动,语速很快,说到关键处会不自觉地提高音量:“……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贴息’这两个字,在房屋买卖中根本不可能出现!只有借贷关系里才会有‘贴息’的概念!”
  唐华的律师何璇则完全是另一种风格。她四十岁上下,戴一副无框眼镜,说话语速平缓,逻辑严密,每一个论点都像经过精心打磨的棋子,稳稳地落在棋盘上:“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有房屋买卖合同,有注明房款的转账记录,有卖方的证言。所谓‘贴息’,完全可以理解为房屋买卖中出卖方或介绍人对买受人的价格补贴,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利息。”
  最奇怪的是丁涛,轮到他陈述时,他沉默了足足有半分钟,久到书记员张琳都抬起头,疑惑地看了他一眼。
  “我……”他终于开口,声音干涩得像砂纸摩擦,“我当时……就是介绍他们认识。唐华经理说需要有人出钱把那个法拍房接下来,不然第二次流拍更麻烦。我就想到了梁老板,他正好有工程款被拖着……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真不清楚。”
  “不清楚?”陈砚追问,声音不高,但每个字都像钉子,“那2024年8月31日的《保证书》上,你为什么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丁涛的喉结剧烈地滚动了一下,额角渗出细密的汗珠:“那是……唐华经理让我签的。他说就是个形式,让梁老板放心。”
  “2025年5月26日,你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写道‘唐华通过我担保向梁明借款’。这又是怎么回事?”
  法庭里突然安静得可怕,只能听见空调出风口均匀的送风声,以及不知谁压抑的呼吸声。唐华转过头,盯着丁涛。那眼神很复杂:有警告,有不解,有一丝被背叛的恼怒,还有一种“你怎么能这么说”的质问。
  丁涛避开了那道目光,低头看着自己那双布满老茧的手,声音更低了:“那份说明……是我当时写的。梁老板来找我,说唐华经理不认账,让我做个证。我想着……都是朋友,不能眼看着事情闹僵,就写了。”
  “你说的‘借款’,是真实情况,还是为了帮梁明作证?”陈砚的问题像一把精准的手术刀,直接切入核心。
  “我……”丁涛深吸一口气,那口气吸得很深,仿佛要把法庭里所有的氧气都吸进肺里,“我觉得梁老板出了六十万,拿回来四十四万,亏了十六万,唐华经理应该补给他。至于这算借款还是算房款差价……我,我说不清。”
  陈砚没有再追问。他示意书记员将这段完整记录在案。有些答案,追问到底反而会失其真味。这种含混、摇摆、试图左右逢源却左右为难的状态,恰恰是最真实的人性呈现。
  质证环节,那份2024年10月22日的《保证书》成了焦点。唐华的律师强调,这份保证书证明各方都认可梁明是“购房”,因房价下跌产生损失,才承诺用工程款弥补。梁明的律师则反驳,这份保证书梁明从未见过,是唐华单方面制作,内容与8月31日的保证书及丁守中的《情况说明》直接矛盾。
  “审判长,”梁明的律师站起身,手指点着桌上的证据复印件,“请法庭注意,这份10月22日的保证书是唐华单方提交的,我方当事人坚称从未见过。而丁涛出具的《情况说明》,是直接、明确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两份证据哪份更能反映真实合意,不言而喻!”
  陈砚看向唐华:“被上诉人唐华,这份2024年10月22日的《保证书》,你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交给梁明或者告知其内容?”
  唐华沉默了两秒,那两秒里,他的眼神有瞬间的闪烁:“当时……是口头沟通的。”
  “有没有微信记录、短信、邮件,或者梁明的签收凭证?”
  “没有。”
  陈砚在笔记本上记下这一笔。他的字小而工整,近乎刻板,每个字的间距都几乎相等。这是多年审判生涯养成的习惯:记录必须清晰、准确、无歧义。 (未完待续)
  作者1973年7月生于河南省沈丘县,1995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系河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发表诗词等文学作品多篇。

李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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