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实行全程线上免费办理,“一网通办”,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帮助企业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