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院文化

岂容为谋私利提交伪证

——太原中院发出这样一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为规避付款义务提交伪造证据的上诉人华某,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以严厉举措维护司法秩序,彰显法律权威,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恪守诚信底线。

劳务纠纷上诉
造伪证企图蒙混过关

  该案源于一起劳务报酬争议。原告娄某因在华某承揽的某工程项目中,组织人员从事刮腻子等劳务工作,未足额获得劳务费,遂向迎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某支付相应报酬。
  一审审理期间,华某在已收到法院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身答辩、举证的权利。
  迎泽法院依据娄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娄某支付相应劳务费。
  收到一审判决后,华某不服,向太原中院提起上诉。为证明自己已结清全部劳务费,华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14张微信支付截图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庭审中,娄某对其中部分转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伪造证据露马脚
这种操作使不得

  承办法官欧晓霞在当庭核对证据后,认为部分转账存在疑点,微信转账截屏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实际转账情况的依据。
  秉持严谨公正的审判原则,欧晓霞法官要求华某提供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华某却百般推诿、配合度极低。经庭后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导,才迟迟提交相关凭证。
  为确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欧晓霞进一步要求华某在手机中找到每一笔对应转账,逐一核对、逐项核实。
  经查,华某提交的某日的微信支付截图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系刻意伪造,目的就是为了虚构自己已向娄某支付1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妄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逃避付款责任。
  华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理应予以惩戒。
  太原中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此外,针对华某所涉的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法院结合核查确认的真实转账情况,依法作出改判,对其确实支付的劳务费予以核减——既坚守了法律底线,打击了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也充分保障了华某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罚当其过、公正公允。

财产查控显实效
司法惩戒落地有声

  然而,面对法院的惩戒决定,经多次催促,华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为确保司法惩戒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该案移交执行局后,正式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充分依托“总对总”查控机制,精准开展财产查控工作。
  通过线上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华某名下账户无余额,查控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团队并未松懈,持续跟踪监测其财产变动情况。
  2月24日,经监测发现,华某账户出现可用余额,执行法官马立英第一时间启动冻结程序,依法对该账户足额冻结5000元。
  因被执行人华某无法取得联系,执行团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后续处置,于3月31日依法完成案款扣划工作。

法官提醒
诚信诉讼是底线伪证必受法律严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的行为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某为谋取私利,妄图通过伪造证据逃避法律义务,最终不仅未能如愿,反而受到司法惩戒,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实属得不偿失。
  法院郑重提醒:任何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以真实、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扰乱司法秩序、规避法律责任。任何挑战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最终自食恶果。
  近年来,太原中院常态化开展优化诉讼生态,规制不诚信诉讼工作,以优化诉讼生态为导向,多点施策,合力联动,致力打造闭环式不诚信诉讼规制机制。
  下一步,太原中院将持续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强化司法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为锦绣太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薛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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