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要闻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独特风貌

  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城市更新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主要呈现出注重以人为本,坚守城市更新的为民初心;注重系统观念,构建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注重治理投入,协同推进“建设更新”与“长效治理”;注重特色发展,塑造城市独特风貌四大亮点。
  围绕群众关心的居住、出行、安全、服务等需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的要求,既强调危险住房改造、管网更新、道路绿化等“物”的更新,又突出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残疾人设施的完善等“人”的需求,体现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的紧密结合。
  为增强专项规划实施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和现行有效做法,《条例》对城市更新规划的实施作出一系列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作出规定,明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和审查、批准程序。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还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健全城市更新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
  《条例》将科学治理贯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全过程。第七条规定“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为统筹管理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内部和周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强化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
  《条例》明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城市更新原则,坚持“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辩证统一,加强城市更新进程中的历史文化保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市更新”,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实施要求中强调,“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持现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的基础上,鼓励“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让老建筑“活起来”,让三晋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续焕新。
  《条例》共6章42条,于5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6-04-14期

  • 第2026-04-09期

  • 第2026-04-02期

  • 第2026-03-31期

  • 第2026-03-26期

  • 第2026-03-24期

  • 第2026-03-19期

  • 第2026-03-17期

  • 第2026-03-15期

  • 第2026-03-12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