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保护体现三晋文化特色非遗项目

  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4月1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完善后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章节划分,提高立法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条例》的重中之重。《条例》共36条,其中17条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条款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主要体现为四个结合。
  建立协调机制与强化经费保障相结合。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协调各方参与和充足的经费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资助、奖励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相结合。《条例》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具体实施,同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与确定保护单位相结合。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高质量保护,确保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条例》一方面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主体、列入条件和程序;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切实推动保护责任的具体落实。
  重点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相结合。《条例》为了突出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对戏曲、民歌、鼓乐、面食、酿造、社火、中药炮制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同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如果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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