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4日12时05分,闫某驾驶机动车从太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前往乡宁。当日15时02分,闫某行驶至乡宁收费站准备驶出高速时,被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执勤民警一眼认出,“又是你”,同一辆车,同一个人。随后,经民警现场核查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确认闫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经了解,闫某并非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在2025年12月,其就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十大队民警依法查处。此次在接受过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再次无证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违法情节恶劣,存在极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闫某二次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未经过专业驾驶培训和考试,不具备基本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上路行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自身和过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无证驾驶、屡教不改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弓君杰)